知识产权建设机制

用户2269616
创建于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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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知识产权(下简称“知产”),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产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产。知产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知产的申请、保护与管理工作,维护知产所有者、使用者、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产,推动公司科技进步,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 本机制所指的知产,是指依照《民法典》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之约定,系本公司所有的知产,包括与他人共有的知产。


第二章 知产管理部门、职责及经费


第四条 知产管理部门

    公司知产管理部门为知产事业部。知产事业部内设CIO/CTO,作为知产管理部门的核心领导人。


第五条 公司知产事业部的职责

    知产事业部门应当制订知产管理目标,根据知产的建设、占有、配置、应用和传播情况,把知产的建设、保护管理、信息资源的利用、战略策略的实施、收益分配与奖励状况等方面,纳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计划及考核内容。 

     知产事业部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确定知产分管领导及联络人。

    

第六条 知产事业部进行知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范围为:

1.制定公司知产战略和策略、管理制度;

2.负责知产撰写、设计、申请、维持、复审等;

3.负责知产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归类、撰写知产调查报告、建立知产数据检索系统;

4.负责目标市场知产壁垒和知产信息调查、分析、研究;

5.监测、调查、处理侵犯本公司知产权益的行为;

6.监测、分析、处理针对本公司的知产侵权指控;

7.进行知产评估、公开、放弃、出售以及知产收购工作;

8.组织本公司职工进行知产知识培训;

9.参与洽谈、审核本公司涉及的各类知产合同、协议,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 知产经费

1.公司设知产专项费用,用于建立知产信息资料库,知产管理、培训、宣传,知产申请技术文件撰写、知产代理、审查、维持,知产法律顾问、诉讼等方面开支。

2.知产经费包括知产撰写费、设计费、申请费、维持费、复评复审费、知产代理费、知产人员经费、知产奖励费、知产检索费、知产调查费等。

3.知产经费由知产事业部负责预算,入公司费用。

4.知产经费由主管副总裁审批,超出预算的知产经费支出须经总裁审批。


第八条 知产收费

    视情况的发展,知产可以通过许可方式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公司知产事业权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知产申请、知产权属与知产评审


第一节 知产申请


第九条 研究与开发项目在立项前和进行中,项目承担公司、部门应当进行知产及相关文献检索,分阶段提交:前期分析该产品的技术水平、发展前景、技术难点的资料;准备开发所采用总体技术及解决关键问题的方案;该产品竞争对手的知产保护及本公司、部门的防范、规避、许可措施等报告。


    各产业公司、知产事业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交领导批准,防止知产侵权、重复开发或技术成果流失。


第十条 公司部门研究、设计、开发和中试、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形成的智力成果,如节约开发投入、缩短开发时间、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应提交所采用的技术特征及发明创造保护手段的书面报告,由知产事业部审核,确定保护类型和国内外知产申请方案,经领导批准后,办理知产申请或知产代理申请事宜。获得知产申请成果后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产品定型或产品(试)展销。


    在知产申请未公开前,公司部门所要公开发行的新产品样机、广告、技术资料等,需知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严格审查,对不宜申请知产的职务发明创造,应作为公司部门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公司有关人员对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知产事业部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对外将属于公司、部门的技术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


第十一条 知产申请主体

    知产申请主体为本公司。


第十二条 知产申请流程

    知产申请时,须遵守以下流程:


1.研发工程师提出知产申请思想,进行知产检索;

2.撰写技术交底书,填写《知产申请表》;

3.研发机构领导作出详细技术评价,并确定申请知产的类型及范围;

4.研发机构领导将技术交底书等材料转交公司知产事业部;

5.知产工程师进行技术评价和法律评价;

6.知产工程师撰写知产申请文件,提交知产申请;或者知产工程师将技术交底书移交知产代理人,由知产代理人撰写知产申请文件并提交知产申请。


第十三条 提出知产申请时间

    由于从开始知产申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予知产之间有一个审查期间,在此期间知产不受保护,所以知产的申请应该尽量在运用该知产的产品投入市场之前申请,如申请发明专利的,应该提前三年以上申请;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提前一年以上申请;申请外观专利的,应提前半年以上申请。


第二节 知产权属


第十四条 执行本公司、部门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公司、部门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公司、部门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知产申请权、所有权、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等均属公司。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贡献的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文件上署名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属完成者。


第十五条 受公司/部门委派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留学等人员,除与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智力劳动成果的知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六条 经合法途径接收的培训、进修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利用接收的产业公司/部门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知产权归公司,完成者享有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七条 合作开发所完成或形成的知产或非知产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合作各方共享。


第十八条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权属按研究开发方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划分。


第三节 知产评审


第十九条 知产事业部应该根据需要组建知产评审委员会。


    知产评审委员会由技术、制造、市场、法律、管理部门人员以及知产代理人/知产顾问组成。知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各自领域的业务专家,没有职位限制。知产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遴选由知产事业部负责,遴选方式包括业务单位推荐、知产事业部指定和外聘等。


    知产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审应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知产事业部另行指定。


第二十条 知产评审会由知产事业部组织召开,包括以下形式:

1.年度知产评审会:每年五月份召开,审议内容包括审查确定年度应当/可以放弃的知产、评选年度知产特别贡献奖、年度知产金奖等;


2.重大项目知产评审会: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审议重大项目中的知产问题,知产利链的建构等;


3.单项知产评审会: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对单项知产的可知产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知产信息利用


第二十一条 知产事业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本公司所属技术领域的知产调查分析,建立知产信息库。


    知产信息库通过网络方式提供给各公司各部门作为知产资料使用。


第二十二条 知产事业部就充分收集和利用国家、行业、地方、境外的知产信息资料,为研发人员提供最新的知产信息。


第五章 知产保护与知产侵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职、借调、进修、培训人员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在进行知产申请、转让、使用、许可时,涉及本公司知产权益的非职务作品进行登记、发表、出售时,必须事先向本公司、部门的知产事业部申报。知产事业部在接到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通知申报者本人。过期通报申报人,则视为不认可。


第二十四条 为了避免侵权或已有权利的丧失,在引进或出口技术时,项目负责人应对输出国或输入国有关该项技术的知产法律状况和技术状况进行检索分析,并由负责该项目的产业公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公司知产事业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签订技术合同、知产许可合同,以及涉及本规定与知产有关内容的其它合同时,应明确知产保护条款,知产事业部审查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部门在重组联合、以技术投资入股或合资创办企业,或以知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产权交易或许可贸易时,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公司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告知公司知产事业部并把有关材料原件全部移交给知产事业部指定人员:

1.收到知产侵权《警告信/函/通知》的;

2.收到知产侵权/知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的;

3.收到知产侵权诉讼通知;

4.收到知产谈判要求书(包括要求许可或被许可使用)的;

5.收到其他与知产有关的正式法律文书的;

6.发现有侵权某某公司知产权嫌疑的行为或产品、产品资料的。

    对前款情形的处理,由知产事业部牵头,各相关产业公司、部门协助。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处理过程向董事局汇报;

1.处理被指控侵权的知产诉讼;

2.知产许可使用谈判。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职务发明创造者给予表彰、奖励或报酬,并作为考核其能力、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条 对于在知产形成、知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有效制止知产侵权、维护公司知产权成绩显著的人员,各公司应给予表彰奖励等。


第三十一条 发明知产申请奖:每项发明知产申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后,给予知产申请发明人(设计人)和知产技术交底文件撰写人不超过人民币200000元的奖励;


    一项知产申请授予不同性质的两项以上的知产权的,只按上一款规定的最高奖励额的一项给予奖励;一项知产申请既申请国内知产,又申请外国知产的,只给予国内知产申请项的奖励;一项知产申请有多个知产申请发明人(设计人)的,根据上一款规定的奖金额平均分配或按其约定分配。


    知产申请奖发放给直接发明人和知产交底文件撰写人,发明人的领导和单位不得扣除。


第三十二条 知产授权贡献奖:知产申请授权后,公司根据该项知产审查、授权过程的情况,对做出贡献的员工授予知产授权贡献奖:


著作版权: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


商标: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发明专利: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


实用新型: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外观设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外国申请(含实用新型和发明):不超过人民币200,000元。


第三十三条 年度知产金奖:知产评审委员会每年对全年的发明创造进行一次总评,对于在一个财务年度内具有重大技术突破的发明创造,授予年度知产金奖称号,并发放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知产管理奖励:对于在开展知产保护宣传、促进知产申请、制止知产侵权行为、处理知产权纠纷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研究开发人员和知产管理、实施人员、研发和实施单位,每年度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五条 知产成果实施奖励:授权知产在公司推广实施、技术转让、技术出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公司会同公司知产事业部评估具体情况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5%。


第三十六条 知产奖励试行办法由公司知产事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机制由知产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机制不一致的,以本机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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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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