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银行转款转错了,怎么拿回来?
有人说,这还不简单嘛,银行账号都是实名的,报警啊。
报警?自己转错账又不是被诈骗,自身原因,警察一般也无法处理。
那去法院起诉啊?
起诉的思路是对的,但是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需要在立案时提供被告详细信息。比方说收款人的地址(法院也需要考量其是否有管辖权等问题)。否则立案就立不上,想通过法院拿回钱,就会连法院的门槛就进不去。
有人又说了,那不是有银行账号吗?
确实,转账记录上,不仅会有银行账号,还会有收款人姓名、金额,但是,没有收款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呀。
刚才说过了 ,没有被告信息,进不了法院大门。
那去找银行要啊。
确实要找银行要,也只有银行能够提供。但是作为个人,转完账后就和银行说,我转错了,你把收款人信息给我吧,银行会给吗?
不会。银行有义务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即使是律师去调取,在没有持调查令的前提下,银行有权不提供收款人的任何信息。
而想要申请调查令,前期是需要先在法院立案成功,拿到受理通知书。
想要法院立案成功,前提是有被告的身份信息。
……
有没有发现,陷入了循环?这是个僵局。
那怎么办,我的血汗钱,就这么飞了?
别着急,请看一个真实案例。
(一)
这一天,W先生加我微信,说自己在操作手机银行转账时,误将一笔钱转入了陌生人的账户。
他的情况,就和引子中的情况是一样的:不知道对方身份信息,也不知道对方联系方式,唯一的信息,就是对方的姓名和银行账号。听W先生说,银行通过内部电话给收款人联系过,但后来收款人不再接银行电话了。
他也在当地法院立过案,立不上;也报过警,没用。联系多方无果后,联系我这边。
(二)
我代理后在想,如果律师和银行联系,会不会有用呢?毕竟这样W先生成本最小。
抱着试试的态度,我联系了收款人的开户行。
开户行接电话的小姑娘态度很好,但是告诉我,依照程序,虽然我可以提供律师证、律所介绍信等手续,但是没有调查令是没有办法把用户信息给我的。
我说,要不我不要收款人身份信息了,只给我一个收款人的电话也可以,至少可以和收款人协商下。
小姑娘很遗憾地告诉我,不可以,这也属于用户信息,现阶段只能他们通过他们的官方电话和收款人联系。
我只能告诉他,如果这样的话,我只能把银行起诉了。
小姑娘请示了上面领导后,还是说,没办法了,那银行只能应诉了。
沟通无果,得,立案吧。
(三)
怎么样才能立案呢?
经过和当事人充分沟通,我们先拿出了两套方案:
1、同时起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开户行,只要任何一个被告的地址确定,就能解决掉法院担心的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而开户行的地址是确定的。同时,收款人的地址,由于没有其他更合适的连接点,也就写得开户行的地址。
2、单独起诉收款人,地址写开户行的地址。
两份起诉状我们都让当事人签了字。在立案的时候,我们选择了第二个方案:用单独起诉收款人的这一份起诉状提交了立案材料。
网上提交立案材料
果然,很快,法院就联系了助理,说收款人地址不对,如果我们坚持地址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这里住。不能提供的话,立案手续要先给我们打回来。
助理和我汇报后,我和法院联系,说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希望有机会立上案。或者实在不能立案的话,给我们出具诉前的调查令。
法院听我说完,虽然也很理解这种僵局和困境,但是仍然担心没有管辖权等问题,无法立案,亦无法在此时提供调查令。
案件被退回了。
立案材料网上审查不通过,审查意见:提供被告详细信息
既然此路不通,那就换路走。
不给立案的原因是没有收款人的详细信息,那么原来的备用方案一也就PASS掉。
(四)
那么被告怎么定呢。
两个被告,PASS掉收款人,就只剩银行一个了。
难不成直接单独起诉开户行?
脑海里两个小人儿在打架,一个说,合适吗?人家只是开户行而已,怎么会因此承担责任。太无辜了吧。
另外一个说,当然合适,这是目前能走的最后一条路了,已经穷尽路径了。再说立案只做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哪怕明知最终银行不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立案庭也不能因此不立案。
第二个小人儿打赢了。确定方案,起诉开户行。
那么,以什么理由呢?诉求是什么呢?
侵权?起诉要求披露信息?
最后决定,还是以不当得利起诉。
起诉状
方案确定,重新立案。
立案材料提交后,我赶紧给法院联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这已经是最后一步了,我们已经穷尽方法了。我们的真金白银转过去了,眼睁睁看着到了陌生人的账户里却拿不回来。我们的血汗钱不能因为卡在立案上而白白付诸东流。
接电话的法官很好,耐心听我说完后,说晚点给我回话。
经过忐忑地等待,终于——
网上立案审查通过
立案审查通过了。
W先生很高兴,我也很高兴。
因为这种难题困扰的不止我一人,在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我了解到,有很多律师同仁之前也遇到过,但是总是陷入无解之中,案件无法继续往前走。这次曲线救国的路如果走通了,就能给同仁们一个借鉴和参考。
(五)
接下来,就是诉调阶段。
这天,调解员给助理联系,说让我们去一趟法院调解。
我如期而至,被告开户行的行长已经先到了。
我没想到调解的时候是行长本人去的,有点不好意思。毕竟这也不关开户行的事。
但是既然代理了,就必须合法、合规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不能浅尝辄止。
行长说,你们起诉我们起诉错了。我说我知道不该咱们银行承担责任,现在是万般无奈,只好对不住了。然后给行长讲了一下来龙去脉。包括和银行工作人员的沟通过程。
行长想让我们撤诉,但是我们千辛万苦才立上案,在没有拿到收款人信息的前提下,不可能撤诉呀,否则怎么对得起W先生付的律师费呢。
我和调解员沟通,看能否在诉调阶段给我们出调查令。
调解员向上面汇报后,答复我说不行。
那么作为行长,可以在这个阶段,给我们收款人信息吗?我们除了调查令之外,律师证、律所介绍信、受案通知书都可以提供。
行长和银行的内部人员确认后,回复不可以,还是必须有调查令。
那没办法,只能转正式立案了。
(六)
案件转了正式立案,在开庭前,我们向业务庭的法官提交了调查令申请书。
当时写申请书的抬头时,助理写的是我们办公楼下的一家银行。我看了看,准备了两份,一份是助理写的,另外一份抬头写的是开户行。
没错,就是作为被告的开户行。
最终给法院交了抬头是开户行的。因为一般情况下,开户行的信息是最全的。我怕其他银行信息不全。
法官答应出调查令。
领调查令时,我和法官沟通,调到信息后,我们能否追加收款人为被告,这样的话W先生一次性就能把事情解决了,可以减少他的诉讼成本,也能减少诉累。法官不同意,要求我们调取到就撤诉,要不直接开庭。
我把法官的意见和W先生表达后,我俩商量着,直接开庭没有意义,不如调到证据后就撤诉,再另案起诉。
我拿着调查令,带着助理,去了被告银行调证。
见我们带着调查令,一位经理过来接待我们。
持调查令到银行调取收款人身份信息
我把事情缘由一说,这位经理面带愠色,说,我知道这事,开庭我也会去。你们起诉我们不对,给我们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吧嗒吧嗒说了很多。
我怕他带情绪,造成调证过程不顺利,赶紧告诉她,这个信息调到后,我们就撤诉。
好在经理素质还是很高的,虽然带一点情绪,但是工作还是认真负责的,足量给我们出具了我们需要调取的信息。然后开着玩笑说,你们把我们起诉了,我们还要给你调证据。
我笑笑安慰她说,我们不是对准你们的,拿到证据就撤诉,后面你就不用操心了。
她有点情绪我也能理解,作为被告,他们肯定需要认真对待的,要全方位了解情况,要聘请律师,这些会增加他们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拿到信息,我们立马给法院联系,撤诉。
(七)
我仔细看了调取的信息,卡里余额不足。
经过和收款人联系得知,收款人因为需要用钱,在明知这笔钱不属于自己的前提下,把钱用掉了。
从法律上讲,明知不是自己的钱,如果有意据为己有,是可能构成侵占罪的。
后来拿回钱的诉讼,也就是最典型的不当得利案件了。
我们在收款人所在的法院立案(收款人确实和银行不是同一个城市的,所以法院担心管辖权的问题,在理)。
后来经过沟通,我和对方谈判,最后,W先生顺利拿到了应得的费用。
尾声
这个难题得以解决,我从内心里感到开心。说明方案是对的,也起到了律师应有的作用。
而且,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案件,可以借鉴这种方法了。
当然,不是说每一次都奏效,但至少提供了一种思路。
在这里也想告诉您,转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千万不要随意转错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