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洗钱犯罪 守护好养老钱”宣传案例

努努
创建于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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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社会老年群体反洗钱意识,保护老百姓“钱袋子”,是鞍钢财司四川分公司每位员工应尽的宣传义务,本专刊收集了部分养老诈骗典型案例,请大家认真学习,通过多种方式广为宣传,提高身边老年群体认识和反诈骗的防范能力。

    

     

    

    

    案例一:黄某某等人诈骗案——使用电信诈骗手段实施养老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92年8月5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19年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成立甲、乙二公司,聘用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通过向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等方式,以可代为高价出售藏品或低价购买藏品高价代为出售等为诱饵,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上架费”、藏品收购费等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某等3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郑某等4人诈骗数额巨大,李某等2人诈骗数额较大。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张某某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责令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应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使用电信诈骗手段实施养老诈骗的典型案例。黄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拨打电话联系具有收藏品爱好的老年人群体,谎称其公司为某知名艺术网站的合作方,可代为高价销售收藏品,并设置骗局营造有人高价求购藏品假象,诱使被害人向其购买特定藏品或委托其代为网上售卖,后通过物流公司、送货人员交付藏品、代收费用,将被害人支付的“上架费”、藏品购买费非法据为己有。本案中,多名犯罪分子相互配合、层层铺垫、连环设套,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将犯罪目标精准锁定为具有相应爱好和需求的老年人群体,依托快递物流行业提供的到付服务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加大了司法机关查处犯罪、固定证据的难度。法院提示老年人要谨防利用收藏品进行的电信网络诈骗,理性判断收藏品的价值,加强对收藏品投资渠道的了解,对陌生来电不要轻信,避免陷入不法分子设置的骗局陷阱。

      

    案例二:高某某等人诈骗案——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审理养老诈骗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等地,以北京某拍卖公司等4家公司名义,给被害人拨打电话,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将收藏品高价拍卖等事实,邀约被害人前往公司,后以收取委托拍卖合同佣金、拍卖服务费、拍卖保证金等名义,骗取3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在本案审理阶段,高某某等5名被告人的亲属主动代为退赔部分赃款,挽回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等9名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高某某等6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张某某等3人诈骗数额巨大。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王某某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责令各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判项略)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全市首例养老诈骗提级管辖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在排查辖区案件时,发现该养老诈骗案件所涉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依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将该案提级管辖。同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对养老诈骗案件开通案件全流程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判,全力推进案件审理,一个多月审结该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彰显出人民法院对于涉养老诈骗案件从严从快惩处的决心与信心。此外,本案亦系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后,本市首例适用7人制合议庭审理的养老诈骗案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社会经验丰富等优势,确保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徐某某等人诈骗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养老诈骗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等人,以某商贸公司等名义,招募被告人常某等多名电话销售人员,并向他们提供客户信息及虚构产品疗效的话术单。电话销售人员与被害人联系时使用虚假姓名,谎称系某糖尿病研究院指导老师,按照话术单内容向被害人推销“葛洪唐安”等系列产品,谎称该产品具有治疗糖尿病的功效,骗取21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30万余元。案发后,司法机关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并结合认罪认罚工作要求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追回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徐某某、白某某等7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常某等7人诈骗数额巨大。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常某等12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其中6名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的从犯依法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养老诈骗案件犯罪性质恶劣、侵害对象特殊、社会危害性大,严重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予以重判。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徐某某、白某某依法从严惩处,二人虽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但在从宽幅度上从严把握,对二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共同犯罪中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再犯可能性较低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本案对各被告人的处罚既做到整体从严惩处,又做到了严中有宽、宽严相济。人民法院在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将追赃挽损贯穿案件处置全过程,既有力震慑了养老诈骗犯罪分子,亦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崔某、黄某某集资诈骗案——全力追赃挽损,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女,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崔某伙同黄某某,虚构身份和“爱心养老惠民工程”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非法组织孙某某等人在全国多地组建团队,通过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谎称只要投资人民币1000元至2万元不等,待投资人数达到5万人,即可获得投资款100倍至500倍不等的返利。二人采取前述方法骗取3000余名集资参与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崔某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个人挥霍等。案发后,司法机关冻结、扣押了崔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数百万元)以及汽车、电脑等物品若干。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均应惩处。崔某、黄某某诈骗老年人钱款,对二人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崔某、黄某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在案冻结的被告人崔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发还集资参与人。(其他判项略)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全力追赃挽损的典型案例。北京法院坚持把追赃挽损作为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做到应追尽追、应退尽退、应赔尽赔,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崔某、黄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打着响应国家政策的旗号,虚构投资项目,以巨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老年人投资款,后转移资金、掩饰资金性质并肆意挥霍,非法占有集资款。人民法院从涉众型经济犯罪资金流动的一般规律入手,通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配合,全面查清了集资款的流转情况,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让犯罪分子隐匿、转移财产的计划落空,确保在案资产变现后全面覆盖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妥善化解了涉众涉稳风险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迟某某等人诈骗案——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迟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迟某某、边某某等10人在高某某等人的组织下,以某拍卖公司、某贸易公司等名义,谎称能够帮助老年人办理高价拍卖粮票、旧版人民币、字画等事项,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放传单等方式邀约对方到公司洽谈,利用假扮鉴定师、第三方买家,伪造汇款凭证等手段,营造出老年人持有的收藏品价值高昂并被多人求购的假象,后以拍卖收藏品需要缴纳佣金、保证金、服务费、关税、运输费等名义,让众多老年人上当受骗。迟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等地,骗取3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迟某某等3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边某某等7人诈骗数额较大。迟某某等人设局诈骗老年人财物,依法从严惩处。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对迟某某等10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禁止迟某某等8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薛某等2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老年人理财销售及相关活动。

       针对涉案公司违规经营、不法存续等监管漏洞,法院向行政管理部门制发司法建议2份,提出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从业黑名单等治理建议,该司法建议被相关单位采纳。同时,法院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召开拍卖行业联合监管会商会,建立健全犯罪信息抄备、数据互通共享、线索双向移送等长效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申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等方式取得合法外衣,以帮助高价拍卖收藏品为由,诱骗老年人交纳各类费用,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涉案拍卖公司未被吊销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未被收回,法人主体依然存续,犯罪土壤并未彻底铲除。此外,案件暴露出的收藏品拍卖市场准入、退出审核不规范等行业监管问题亟需解决。针对审判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向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促进相关单位堵漏建制、综合施治,对辖区拍卖企业开展年度核查、风险隐患排查,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养老诈骗犯罪成本较低、犯罪手法多变,严重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希望此次开展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活动,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养老诈骗的认识。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将持续开展各类反诈宣传工作,始终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为守护好百姓的钱袋子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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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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