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评定分离”全国改革加速,你了解多少?

美友76837001
创建于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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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评定分离”成了招投标行业的网络热词,引起业内人士的热议。


    评定分离,即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事实上在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中,评标和定标本来就是分离的,“评定分离”这一概念实则强调改变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从而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

    早在2011年,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中率先提出了“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此后广东、江苏、四川、浙江等地也相继出台推行“评定分离”政策,更大范围的逐步落地也将推动着招投标机制不断发展。(文末附详图)


    当然,“评定分离”改革也需正视投标人的“公关”对象转向招标人、招标人的定标权面临监督挑战等问题。因此,一方面招标人应该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评定分离”过程的规范透明;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应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机制,结合地方实际创新监管机制,指导制定科学、公正、高效的评标定标方法。

    四、关于专家学者观点


    在业内,不同专家学者对“评定分离”持有着不同的的看法。


    有专家认为:评定分离不宜超前进行,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修法方案中的评定分离尚未最后确定,修法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实施评定分离的依据。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支持全面实施评定分离。


    还有专家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制度是正确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关系味浓厚的社会环境下是正确的。对实践中出现的专家专业不专、与投标人私下索贿等问题,需要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与后评估、评标责任去解决,并非是改成评定分离就可解决。


    小编认为,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其好与坏,利与弊,在理论上进行分析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从实践中寻找答案,“评定分离”制度也不例外。让招标人承担更大的责任,让真正优质资质的企业成为采购中的胜利者!

    五、资质提升关键路径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而服务认证证书正是可以在采购中对采购需求做到客观量化,同时其申请条件未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也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的特点,是真正合法专业的招投标加分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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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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