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孕期管理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2、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3、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4、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女职工产假天数
产假=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广东)+难产假(广东30天)+多胞胎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15天)
广东: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员工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女职工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怀孕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
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四、哺乳期及哺乳期工资:
1、女职工休哺乳假的,哺乳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2、女职工正常上班的,哺乳期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2、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生育津贴只是按国家规定产假天数计算(即奖励假期间工资是用人单位承担)
六、相关问题解答:
1、产前检查假时长是否有标准?
对于产前检查的时长,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员工根据医生的安排进行产前检查请假的,公司均应批准。
2、女职工享有保胎假是否还享有年休假?
女职工保胎假按照病假处理,如果女职工病假天数超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是不享有年休假的,没有超过则享有年休假。
3、女职工享有产假、哺乳假是否还享有年休假?
享有,女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哺乳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相关法律条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不享有年休假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 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休产假的,原工资标准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超过一个周期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终结算的业务提成;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条规定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州中院、深圳中院判例:
案例一:深圳市中院:用人单位应按照女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向女员工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案例二:广州中院: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生产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不得扣除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款项。
案例三:深圳中院(2020)粤03民终17693号判决: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因为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提前解散,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和哺乳期工资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剖腹产为难产,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增加30天产假,产假天数为208天(98+80+30)。
案例五:只要女职工存在生育的事实,无论其是否属于合法生育,均应当享受最低为98天的生育产假,但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不享受奖励假。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才能领取生育津贴,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津贴。本案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女职工缴纳在职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但由于女职工未履行计划生育法定的义务,导致无法申请生育津贴,责任在于女职工。女职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产假工资的请求,有违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六: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待女职工生育待遇发放后再与其计算差额,产假后一次性支付生育待遇是拖欠工资的行为。
法律对于女职工的特别保护也并非是无限的,如果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如果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七:(2019)粤0605民初21177号: 女职工没有休奖励假,期间上班的若实际上班工资低于奖励假工资的,则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但女职工主张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八:广州中院:用人单位违法与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标准核算哺乳期工资。
案例九:东莞中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主张哺乳期工资的,起诉时再主张哺乳期工资的,不予以支持。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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