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辖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10件典型案例

用户2104840
创建于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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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三箭齐发”,查处了一批涉老违法犯罪案件,有效震慑了“涉老”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养老诈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为进一步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作用,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自治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现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白碱滩区刘某代办社保养老金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7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相关代办“补缴社保养老金”的信息,吸引身边老年群体与之联系咨询,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办理相关事项能力的情况下,以代办社保补缴、补办证书等名义,对老年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取7人27.64万元。

    二、处置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部退赔了被害人财产,当庭缴纳全部罚金3万元,对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代办养老金为名实施的养老诈骗典型案例。刘某某是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信息的方式发布信息进而实施诈骗,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不要轻信他人,要先了解相关政策,多和子女家人商量,通过正规途径办理,警惕身边的“能人”,切勿“一厢情愿”相信个人或某些中介机构代办“养老保险”,以免掉入“养老陷阱”,最终得不偿失。

案例二:昌吉市孙某、丁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丁某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冒充医院、社区工作人员等向19名老年被害人高价推销按摩坐垫,谎称该坐垫有治疗颈椎、腰椎间盘突出等功效,非法骗取被害人4万余元。

二、处置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孙某、丁某退赔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大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对孙某、丁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假冒机关工作人员高价销售产品的方式骗取老年人财物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以“养老”为名的诈骗行为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比较关注身体健康、养生保健的心理,推销虚假的保健养生产品,骗取老年人财物,有的还造成老年人身体损伤。本案提醒广大老年人遇到陌生人或接到陌生电话自称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推销产品、筹集资金等行为的,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其身份,还可立即联系亲属或村(社区)干部到现场处理或者报警,不让骗子有可乘之机。在宣传揭露养老诈骗“套路”的同时,提醒子女要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爱和陪伴,帮助老年人提高预防诈骗的自我保护能力,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三:阿克苏市彭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彭某通过与多名被害人交朋友、谈恋爱的方式降低被害人的心理防范,谎称自己是人社局退休干部,认识人社局领导、教育厅领导,有能力帮助受害人办理社保补缴、养老统筹、孩子入学等事项,随后以帮助打通人脉关系、请领导吃饭为由累计诈骗10名受害人12.58万元,彭某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用于日常开销和挥霍,至案发时诈骗钱财已被彭某挥霍一空。

    二、处置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彭某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且有认罪认罚情节,对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2.58万元。

    三、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起以办理“补缴社保、办理养老统筹”为名实施的养老诈骗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老年人不了解社保政策、希望补缴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的心理,谎称可以找关系为老年人代办社保、代补养老保险从而诈骗财物,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办理社保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窗口、社区咨询相关政策,按照流程依法依规办理,不要轻信可以找关系办理的违法手段,以免上当受骗,损失财物。


案例四:哈密市夏某某涉老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8年,夏某某在某旅行社担任导游和销售,期间曾多次组织旅行团去各地旅游,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夏某某从旅行社离职后,仍继续在其微信朋友圈宣传旅游项目,部分群众受其误导,向其询问旅游事宜并表达参团旅游意向。2019年至2020年1月,夏某利用受害人对自己的信任,隐瞒其已从旅行社离职的事实,谎称自己能够组织各种境内外旅行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骗取34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9.646万元,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31人,涉及金额达16.246万元。

    二、处置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隐瞒其没有导游资质及发团资质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夏某某收取旅游款项之后,全部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情节恶劣,对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旅游为诱饵,向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辨别、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通过虚构旅游项目,引诱老年人报团参与,不仅给众多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该案的发生,提醒广大老年群众,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盲目相信“熟人”、追求便宜,主动拒绝“不合理低价旅游”;要学会甄别旅游机构的资质,参团旅游一定要找正规旅行社,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务必要求旅行社提供其对公账号,切勿向旅行社任何工作人员私账进行汇款,交付团费要及时索取发票,收据等凭证;参团旅游要多咨询子女的意见,全方位分析利弊,避免掉入不法分子的圈套,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案例五:玛纳斯县李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女,32岁)通过搭讪认识了老年人王某,在后来的接触交往中李某多次表示要与王某结婚、为其养老,王某信以为真。期间,李某多次谎称自己经营的超市需要资金周转、做生意缺少资金等,累计骗取王某8万余元。王某父子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李某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以同样的方法分别骗取被害人赵某、朱某共计11万余元。李某所骗19万余元均被用于还贷或个人消费。

    二、处置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老年人为作案对象,通过“骗婚”的手段,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借婚恋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例。随着时代的进步,老年人的感情需求逐步上升,一些不法分子以丧偶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留守老人以及残障人士为作案目标,利用他们辨识能力不强,情感上、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有所缺失、缺陷等弱点,大打“亲情牌”,从嘘寒问暖、关心关爱入手,假借与被害人“谈朋友”“搭老伴”,在逐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财物。本案提醒有婚恋需求的老年人,在同“婚恋对象”接触交往时,一定要理性,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对假借投资理财、彩礼、借钱等名义骗取财物的行为要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轻信甜言蜜语,避免人财两空。孝老敬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应多陪伴父母,多一份关爱、多一句问候、多一声叮嘱,让老年人远离犯罪分子的侵害。

案例六:富蕴县帕某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帕某冒充社区联户长,以“帮助被害人申请廉租房补贴”的名义,骗取84岁被害人何某的银行卡信息和身份信息,并在自己的手机上用何某的手机号注册微信号,绑定被害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七次将何某银行卡内1.25万元转到自己的微信。同年1月29日,被告人帕某冒充社区干部,同样以“帮助被害人申请廉租房补贴”的名义,骗取90岁被害人高某1000元,被发现后于当日将钱款返还给被害人。

二、处置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判处帕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   

三、典型意义

老年群体应多关注新闻媒体、社区宣传栏、标语等,了解当前多发的各类诈骗手段,提高对诈骗伎俩的识别能力。同时,要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如证件号码、各种与身份信息或银行卡绑定的账号、密码等,不可向他人透露,并尽量避免通过公共网络环境使用金融服务。由于老年群体独自在家时间居多,日常应多与邻居打交道,遇到可疑、陌生的人经常观望、敲门等情况,必要时可拨打110报警。对上门维修、送货、送礼物等身份不能确定的人员,尽量等子女回家后再接待。

案例七:伊宁市某美容仪器经销部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8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宁市某美容仪器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美容仪器经销部店内有32个产品宣传课件及部分“项美”美容仪器圆形贴宣传册,宣传其项美科技美体减肥仪、项美复合长效消毒剂、项美美容仪器圆形贴等产品具有保健治疗等效果。

    二、处置过程

    经查,该美容仪器经销部利用宣传资料在产品销售现场做现场说明和演示,但无法对宣传资料中注明的效果与疗效做有效证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责令伊宁市某美容仪器经销部停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并立案调查。

    三、典型意义

很多老年人身体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一些商家宣称自己销售的美容仪器、保健品等产品具有改善血液循环、改善自律神经、强化肌肉、排除毒素、消除炎症、细胞再生、减少脂肪、杀菌作用,可提高免疫力和自然治愈能力、调节血糖,缓解糖尿病症状、血压得到调节等功能作用,实际上此类商品的宣传内容并无法有效证明,此案警示广大中老年消费者,面对商品宣称有治疗疾病等作用的,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甄别广告宣传内容,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八:阿克苏市某氢气电子产品店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5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氢气电子产品店聚集20余名老年人,有8名老年人正在体验吸氢,该店负责人通过讲座和视频,宣称“运用氢气机和富氢水杯可以治疗高血压、胆囊炎、脂肪肝、糖尿病等疾病”,现场张贴大量“氢分子对100多种疾病有治疗作用、抗氧化和抗炎症作用、氢气抗癌”等内容宣传图片。

    二、处置过程

    经查,吸氢机是采用电解技术将水电解出氢气,不具备该店宣称的医疗、保健、养生功效。该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注重身体健康的心理,采用“宣传讲座、专家授课、免费诊疗”等手段销售保健品、保健器材,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保健品、保健器材不可替代药品,不具有医疗效果。如身体不适一定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采用科学健康的保健方式,不轻信所谓的“包治百病、延年益寿”,以防陷入骗局。

案例九:托克逊县某网络传输公司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6日,新疆扎帕尔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托克逊分公司在吐鲁番市高昌区沙漠古城餐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涉嫌虚假宣传, 该公司以“新品推介会”名义,组织、邀请该公司工作人员、区域产品代理商及部分顾客代表共计70余人,绝大多数为老年人。活动中,该公司邀请授课老师讲解扎碧帕尔能量项链具有治疗头疼、失眠等功效,宣传提扎碧帕尔养胃粉、扎碧帕尔妇女之宝、提碧扎帕尔男人之宝具有疾病治疗功效,并现场发放产品宣传画册。

    二、处置过程

    经查,该公司提碧帕尔能量项链、提碧扎帕尔养胃粉、提碧扎帕尔妇女之宝、提碧扎帕尔男人之宝功效的宣传与监测报告实际内容不符,无法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属虚假宣传,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给予行政处罚2万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保健品市场中常见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案件,采取“养生讲座”“专家义诊”“包治百病”和发放礼品、聚餐等手段吸引老年人购买产品。广大老年人切记:保健品是特殊食品,不是药品,保健品没有疾病治疗或预防作用,不能代替药品治疗疾病,不会达到所谓“疗效”“速效”“包治百病”的作用。

案例十:喀什市艾生堂生活用品体验馆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7日,接全国12337举报平台推送的涉养老诈骗线索,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喀什市艾生堂生活用品体验馆进行检查,发现艾生堂生活用品体验馆通过给老年人免费做红外线功能养生仪,吸引老年人,在店内播放视频,宣传“松花粉片、艾条、三七、人参雪莲复合肽、能治各种疾病、医院治不好的病、吃了这些东西都能治好”,诱使老年人购买产品。

    二、处置过程

    经查,艾生堂生活用品体验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2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一些老年人寂寞孤独、渴求健康、爱占“小便宜”的心理,向老年人销售产品。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要以正确的心态对待身体健康存在的问题,树立正确的养生保健观念,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阅读留存说明书、资格证等资料,提升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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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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