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遭到后方车辆追尾而导致追尾前方车辆,事故造成张三右下肋骨骨折,后方追尾车辆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作为无责的前方被追尾车辆,是否需要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 强制保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因此在本案中,即便前方被追尾的车辆为无责方,但交强险仍需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在无责任限额中进行赔付。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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