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想靠“暗箱操作”来“洗白”?大庆首例“自洗钱”案宣判
“本来以为骗朋友帮我收一下卖毒品的钱,下线被抓也不会牵连我,钱我还能照单全收,没想到被抓以后还多了一个罪名。”
他的“灵机一动”
不但打破了朋友间的信任
还惹上了“自洗钱” 罪上加罪
究竟什么是“自洗钱”呢?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前因后果吧~
2022年3月11日,由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在红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大庆市首例以“自洗钱”定罪的涉毒案件。
一
再隐秘也逃不过法律的“火眼金睛”
2021年8月,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根据线索,将长期在红岗区贩卖毒品的宋某某抓获归案,红岗区检察院迅速组织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在介入过程中发现,宋某某的其中一起贩毒事实中可能涉及洗钱犯罪线索,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大庆市出现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办案检察官立即将该洗钱犯罪线索情况逐层汇报到大庆市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对该洗钱线索同时介入并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第一时间固定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扣押的宋某某及证人的手机提取电子数据,获取交易转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巩固和完善证据链条,由红岗区院对宋某某洗钱案监督立案。
二
让他人“代收款”与我无关?
释法说理“心服口服”
2021年9月21日,宋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移送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依法告知宋某某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宋某某对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洗钱,宋某某认为毒资是让他人代收然后转回自己微信中,自己并非洗钱行为实施者。
检察官告知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对洗钱罪做出新规定,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实施上犯罪的行为人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也构成洗钱罪,同时向其展示部分书证及证人证言,在了解法律规定及面对确凿的证据后,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3月28日,红岗区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
检察官有话说
自洗钱入罪,是我国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在刑事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司法机关不仅仅追究为他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性质的刑事责任,对于掩饰、隐瞒自己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同样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检察官提示切不可贪图小利铤而走险,否则错上加错、追悔莫及。
法律链接请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