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掌握必要的法治知识
中小学教师需要掌握的法治知识,一是要系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与法律方法,深刻领会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正确评述法治 国家的基本原理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内容,了解部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及行为,明确公民享有的权 利和应尽的义务。二是要通晓与中小学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教育政策调整范围广泛、 时效性强,既可从宏观层面保障特定时期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也能及时平衡教育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矛盾,协调具体微观的教育现实问题,有其相对特殊的功能与性质。
中小学教师需要学习与当前新课程改革、 青少年法治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密切相关 的纲领性文件,以适应教育领域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 况。以规范与调整教育活动及各种教育关系为主的教 育法律法规是中小学教师学习法治知识的核心。中小 学教师只有理性认识教育法律法规的功能及效力、教 育法律关系及责任担当、教育法律救济等一般教育原 理 ,全面系统理解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与行为规 范 ,才能遵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使受教育者健康成长。
(二)秉持正确的法治意识
从心理结构视角看,中小学教师法治意识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层次递进的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法治认知。 法治认知是公民对各种与法有关的事件、性质及因果的反应与判断。中小学教师法治认知的核心是对教师双重角色权利与义务规定的认识和接受。二是法治情感。中小学教师的法治情感是教师对现行法律制度、现象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心理态度与情绪体验,表现为“亲法”“恶法”与“疏法”三种类型, 一 定程度上指引着教师的法律行为。
中小学教师应辩证分析、正确对待现代法 律制度与社会现象的冲突,强调承担公民义务、履行教 师职业责任与享受公民权利、勇于维护教师正当职业 权利的相互统一,培养对法治的亲近感与信赖感。三是 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法治情感升华到理性认的结 果 ,是公众对法的本质、发展规律、法治实践及其价值 取向的整体反思与宏观把握。中小学教师不仅要坚定民 主法治、自由平等与公平公正的法治信念,更应该将法 治精神渗透到日常生活,并以此来指导教育教学行为。
(三) 加强法治能力建设
中小学教师的法治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 面:一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以法律规范为准据,以 逻辑规则为基础,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评判和推理并 形成结论的特定思维方式。中小学教师要尊重法治规 则 ,重视法律程序与事实证据,通过逻辑推理与理性分 析提出自己的见解或解决法律事务问题的方案。二是 预判能力。中小学教师应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自己或学 生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 出正确选择,合理引导与督促学生遵纪守法。三是用法 能力。中小学教师应遵循学生的成长成才规律,在教育 教学及管理过程中避免侵犯学生的正当权益,而当教 师或学生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应主动寻求相关 程序救助,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及学生的合法 权利。四是护法能力。中小学教师应遵守、借助法治思 维规则,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敢于与践踏 法律的行为作斗争。
(四) 树立坚定的法治信仰
中小学教师法治信仰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法治认同。中小学教师通过对现有法律制度、法治理念等法律要素的理性分析及价值评判,产生高度认可与赞同的精神体验。只有这种建立在理性认知与心悦诚服基础上的主体自觉,才能指引教师自觉接受现有法治 制度体系并对自我及学生行为施加积极影响。二是法治信任。中小学教师在基于对良好的法律制度、法治运行规则及法治价值目标高度认同的前提下,从亲身参与法律实践中体会法治价值与力量,对法治产生笃信与心理依赖感,从而能高度信服与遵从法治规范。三是法治敬畏。中小学教师对法治的尊重与畏惧不是囿于 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作用,而是发自内心对法 律权威及终极正义性的真诚敬仰与高度信任,自愿成 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捍卫者与主动宣传者,引领与 教育学生共同构建更加理性、和谐的社会公共秩序,追 求平等公正的自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