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调包欲骗保,终难逃法律严惩

诚泰保险山西分公司
创建于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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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2020年9月27日,石某向我公司报案称:9月27日7时,石某驾驶晋牌大货车行驶至国道某段,与张某某驾驶的蒙牌大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冯某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疑点发现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司调查人员通过梳理涉案信息、收集医院资料、了解伤者受伤情况等综合判断,认为涉案人员涉嫌换驾,实施保险诈骗故意犯罪。

三、调查经过

     通过现场查勘及复勘,现场实际情况与伤者伤情存在明显逻辑漏洞,当事人含糊其辞。我司通过调取监控片段仔细辨认,发现驾驶人员体貌特征符合冯某某。并且咨询请教多位痕迹鉴定方面的专家,与我司判断一致。走访医院出诊大夫以及调取医院当时救治冯某某的影像资料,通过体貌特征、衣着打扮,冯某某完全符合在出险前最后国道监控时的影像片段,但该案件交警已出具事故认定书,且起诉法院,情况对我司非常不利,调查工作陷入被动。为最大限度取得突破,我司调查人员前后二十余次赶赴案发地,联系当地公安厅、纪检委等部门协助案发地公检法系统推动案件调查进展。

四、工作成效    

      经过反复沟通,案发地经侦及交警部门联合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决定,由交警部门进行补充调查。随后交警部门多次派人往返多省市进行调查取证后,收回了原认定书,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了第二份认定书。我司掌握相关直接证据后,对该案件进行了打假拒赔处理。案发地经侦部门传唤并拘留涉案人员,并且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由当地法院下发刑事判决书:判决冯某某犯保险诈骗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五日内缴纳;判决石某犯保险诈骗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五日内缴纳。公诉机关责令冯某某退还我司前期预付的赔款35000元及产生的银行利息,该案保险诈骗人员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五、案件启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业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得以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也呈逐渐上升趋势,假保单、假赔案、假机构等保险欺诈行为层出不穷,汽车销售、酒驾掉包、维修机构“骗保”甚至成了行业“潜规则”,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经营效益,逼迫保险公司推高保险产品价格以应对恶意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不仅直接损害了众多善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还阻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形成稳定的金融秩序。主要案件特征表现为:

   1,互联网保险诈骗犯罪理赔金额小、数量多、收益高。

   2,保险行业的内部人员与业外人员勾结犯罪现象较为常见。

   3,近亲属间共同犯罪明显,相互顶替现象较多。

   4,车险骗保成保险诈骗重灾区。

六、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立案标准

    1.《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2.2010年6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6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而上述规定在2022年4月6日进行了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第51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七、案件预警

      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和单位,将立案标准数额统一为5万元。只要达到5万元及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对于不达5万元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追诉。保险公司若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刑事控告,应先审计损失金额是否满足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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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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