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小课堂】远离校园贷,青春不负债-华泰财险牡丹江中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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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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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套路贷”频发,它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规避法律法规,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态,甚至延伸至校园。全国多地高校接连发生校园“套路贷”相关事件引发学生的财产乃至生命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若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放贷人可能会采取恐吓、殴打、威胁学生甚至其父母的手段进行暴力讨债,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园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



三、校园贷案例

 远离校园贷

案例1:大学生刘某,通过“校园贷”借钱用来和男友花销,结果陷入泥潭。其借来自用的本金不到5万元,欠款却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本息合计高达50多万元。由于还不起钱,其裸照被在网上曝光,家人也被催债电话骚扰。

案例2:因为觉得请同学吃饭很有面子,大学生小飞先后在借款平台借了2万元消费,贷款总额“利滚利”至20万,担心被家人发现,小飞只好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刚开始在借款平台到处借钱,后来发展为向借贷公司借钱。

民警说法

刘某和小飞的借贷情况属于校园“套路贷”。校园套路贷犯罪集团在实施犯罪时,通常以利诱方式寻找目标,通过签订翻倍还款借条,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制造逾期、认定违约等套路,一步步让受害人深陷其中,因此仅凭借款人一己之力很难摆脱“套路贷”。对此,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刘某和小飞可以拒绝超额还贷,并根据当地市场利率确定利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为了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对“套路贷”,像刘某和小飞一样的受害人应当选择报警并寻求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来源于《【反诈小课堂】远离校园贷,青春不负债》

 3.不参与、不宣传“校园贷”违规违法活动;不煽动、不胁迫他人在“校园贷”中借款;不张贴、不转发“校园贷”违规违法信息;不冒用、不顶替他人身份进行校园贷款。


    4.理性消费,拒绝攀比。一定要根据自己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消费,防止因跟风或攀比而开销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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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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