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健康保险深圳分公司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如实告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下面从五个方面浅析《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内容。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根据前项规定,负有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
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其知道的、应当知道的以及可能知道的相关事实向保险公司做出如实的说明。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
我国《保险法》采取了询问告知的立法例,即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要进行相关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情况,投保人没有说明或者告知,不构成违反告知义务。
四、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此项规定,告知的范围应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五、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