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非法金融放贷公司往往没有放贷资质,无持牌信息,其放贷无风控,无抵押,无担保,隐藏在低息表象下的是高额的综合年化利率,其常见形式有“现金贷”、“套路贷”等。
01、非法放贷主要表现形式
(1)年利率(含各种变相利息及费用)超过36%的民间借贷活动;
(2)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现金贷”活动;
(3)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不合规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或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的“校园贷”活动;
(4)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务的“套路贷”诈骗活动;
(5)利用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
(6)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
(7)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放贷业务的;
(8)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
(9)其他非法放贷行为。
02、非法放贷有哪些危害
(1)非法放贷破坏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损害经济金融发展良好生态;
(2)暴力催收问题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3)非法放贷导致借款人债台高筑,在无法及时还清债务情况下,导致个人悲剧发生;
(4)影响个人价值观形成及正确理财意识的培养。
对于非法放贷的论罪定罚,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指出,非法经营罪是指有下列行为的犯罪:(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03、非法放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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