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2年4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基本案情
胡某系北京市某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70万余元。2021年5月,被告人胡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收取贿赂款人民币11.94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中的5.5万元转移到其岳母代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使用。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结合被告人胡某自首、退赃等情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1万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突破传统的“事后不可罚”理论,将洗钱罪的主体扩大到上游犯罪的实行犯,即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后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不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该行为应当与其实施的上游犯罪数罪并罚。本案中,胡某存在受贿自洗钱行为,应以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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