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保险泸州中支2024年反保险欺诈宣传

曾维芬
创建于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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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保险金诈骗。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欺诈。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二、保险诈骗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三、加强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的有效策略

    (一)时刻保持风险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回报往往意味着高风险,要树立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切勿受所谓的“高额回报”蒙蔽。

    (二)选择正规购买渠道。国家对保险行业实行严监管,所有保险机构均需取得经营许可并承担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或合法授权的代理机构,注意规避不法机构或人员的套路陷阱。

    (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不轻易将所持保单、个人身份证件等出示或委托他人,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退保”或“被理财

    (四)注意核实相关信息。遇自称保险公司人员的来电或类似情况时,如心存疑虑,可通过保险公司网站、统一客服电话等渠道及时查验真实情况和相关人员资质,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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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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