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后的《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夯实反洗钱工作理论基础,提升人员专业素质,近日,盘旋路支行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专项学习培训活动,对新法新规进行了解读剖析。
此次培训从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切入,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新《反洗钱法》修订实施主要是为了更好的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其中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相关义务做了明确说明,第二十七条指出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并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统。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条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通过培训,一方面让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另一方面参训人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交谈了在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实用的工作方法、优秀的工作经验等,在思想碰撞中提升了员工反洗钱合规履职专业能力。
最后网点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发生变化,新兴交易模式场景层出不穷,给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网点人员要始终践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理念,同时不断与时俱进,提升反洗钱内部合规履职能力,为维护当地金融环境安全稳定贡献兴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