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移动支付”的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科技进步为我们的日常消费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因为“移动支付”方便快捷,就可以拒收人民币现金吗?你知道拒收人民币现金属于违法行为吗?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收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的目的
一、有利于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人民币现金是法定货币,体现国家信用,是最基础、最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保证人民币现金的顺畅流通是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基本要求。
二、有利于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的和谐发展。目前已经形成现金、银行卡、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并存的多元化支付工具体系,不同的支付工具各有优势,较好的满足了不同市场主体的支付需求,应该和谐发展。
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平交易的核心原则是保障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我们要维护全体消费者特别是那些不习惯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群体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
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危害
一、损害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损害消费者选择权。拒收人民币现金损害了消费者特别是不习惯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群体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
三、损害市场经营环境。拒收人民币现金影响了人民币正常流通,不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四、损害经营单位信誉。拒收人民币现金直接影响了经营单位自身信誉和形象,属于对使用现金消费者的歧视性行为。
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
一、明确对外告知拒收人民币现金。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广告宣传口号。
二、未开通任何人民币现金支付渠道。虽未明确对外告知拒收现金,但未给现金使用者提供支付渠道。如有收费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大厅未设置现金收费窗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代收费业务时,不接受现金支付方式的;采用一卡通形式的,不支持现金购卡充值或自助充值设备不具备现金收付功能。
三、对人民币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排斥措施。如未明确表示拒收现金,但长期不备足找零备付金,导致大部分现金支付无法顺利完成,再如针对现金支付要求更高的支付费用。
不属于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
一、无人销售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是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现场无人员值守,包含无人零售机构、无人停车场等。
二、以非现金支付为主,但设置了现金支付渠道。美食广场、旅游景区、游乐中心等统一收银、档口经营的场所,以及园区、校园内、向社会开放的场所要求使用“一卡通”消费,并允许使用现金对一卡通充值和退款的。再如,商场设置统一现金收款平台,要求客户现金购买商品时,必须到指定的现金收款平台结账的。
三、现金支付导致的临时性、偶发性问题。因收付款双方对于支付现金的券别、材质协商不一致,或者由于临时性、偶发性的备用金不足、现金真伪鉴别异议等原因,导致偶发场景下未能完成现金收付的,应在定性时从宽考虑,一般而言不属于拒收现金处置范畴。
四、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使用非现金支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履行反洗钱,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使用非现金工具进行支付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遇到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怎么办
●明确告知对方其行为违法,无权拒收现金。
●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违者或将面临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勇于向拒收人民币现金等违法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