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2年5月1日,黑龙江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8月,宋某某从外地购入冰毒,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55.76克。2021年8月22日,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公安分局将宋某某抓获。2021年6月18日,宋某某雇佣出租车司机于某某,前往黑龙江省安达市向其下线张某某贩卖毒品冰毒5克。宋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掩盖毒品交易痕迹,使用其雇佣的出租车司机于某某的移动支付账号,收取张某某毒资人民币4800元。交易完成后,出租车司机于某某转给宋某某人民币4800元。2021年9月21日,宋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移送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宋某某认为毒资是让他人代收然后转回自己微信中,自己并非洗钱行为实施者。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界定对宋某某进行了说明,在了解法律规定及面对确凿的证据后,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红岗区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审判处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是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司法机关不仅仅追究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性质,同样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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