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丨一起学习《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二)

西演·西安儿童艺术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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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1日至7日


是第八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


“陕西应急管理”带您一起重温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内容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其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条例》中这样规定: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保障、职业危害防护和工伤保险办理等事项;


(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应急措施;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的依法赔偿;


(七)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后的依法赔偿;


(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九)职业健康体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作业规程;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开始操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本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处编辑:刘佳玥责编:高政超审核:贾俊芳往期回顾●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强化今冬明春重大事故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赵一德在全省安全稳定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决筑牢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防线 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省安委办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办法(试行)》●冬季危化品安全如何防控?收藏好这份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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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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