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公布交通运输领域六宗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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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以来,琼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聚焦交通运输领域“打非治违”、“超限超载”、“维修企业假冒伪劣配件”三大重点工作,依法查处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交通运输领域良好的市场秩序。为了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水平,2024年11月21日,琼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召开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分析会,剖析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件,以案释法。

现将2024年交通运输领域查办的“六宗”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琼CDXXXX车辆驾驶员常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常某某驾驶琼CDXXXX车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车上有一名男性乘客刘某某,常某某与乘客刘某某互不认识。乘客刘某某通过微信里滴滴出行小程序预约琼CDXXXX车辆。订单显示起点为琼海市人民医院,终点为琼海市五菱汽车。司机端显示运费为7.9元,乘客刘某某端显示运费为9.69元,最终运费乘客刘某某通过微信成功支付10.35元,常某某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手机端收取7.94元。琼CDXXXX车辆驾驶员常某某未能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营运证明,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实,琼CDXXXX车辆驾驶员常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网约车订单截图等证据证实。

      (三)法律分析

       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以及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琼CDXXXX车辆驾驶员常某某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俗称“车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俗称“人证”),二证齐全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本案中当事人常某某没有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正是当前网约车市场违法经营的典型案例。网约车司机无证经营,不仅违反了网约车相关的法律法规,还给道路安全埋下安全隐患。

       借此,给广大网约车司机敲响了警钟,从业人员在享受网络预约出租车这个新兴行业红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把安全责任牢记心间,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方可正式营运,否则,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现场执法照片:

       二、贵阳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贵ATXXX(黄色)车辆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6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海南省琼海市博鳌东方文化苑停车场对贵ATXXX(黄色)旅游客运车辆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检查贵ATXXX(黄色)车辆驾驶员徐某提供的随车省际包车牌,发现该车的目的地为贵阳至海口,有效期为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4日。根据徐某所述,车上有20名乘客,起点为海口,乘客是2023年12月23日在海口上的车,终点为琼海市。贵阳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贵ATXXX(黄色)车辆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行为涉嫌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从事经营活动。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实,贵阳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贵ATXXX(黄色)车辆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从事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三)法律分析

       贵阳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的规定。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的罚款。

       (四)典型意义

       如今,包车是针对旅游市场衍生出来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行为,是以租赁的形式来满足人们出游对于交通工具的使用需求。单位、个人可以通过向汽车运输公司承包客车,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提高了出行的便利。承运客车经营方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站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包车经营行为,乘客在签订包车合同的时候,需要提高警惕,做到“五要”。一要查看公司是否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查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二要查看承包车辆是否有道路运输证;三要了解出车当天的驾驶员是否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四要查看承包车辆是否取得了客运包车标志牌;五要与承运公司签订有效的包车合同,并约定起始点、目的地、运行路线等事项,减少出行风险。

现场执法相片:

       三、琼海某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4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收到《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24年2月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运行情况的通报》文件反馈琼CXXX车辆存在无运单有轨迹的问题。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3月21日、4月19日到琼海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并了解相关情况。经核实,琼海某气体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6日受海南某气体有限公司委托,使用琼CXXX车辆从琼海市琼海某气体有限公司运输氨水至澄迈县海口X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琼海某气体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实,琼海某气体有限公司在运输危险货物时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轨迹截图等证据证实。

       (三)法律分析

       琼海某气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琼海某气体有限公司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决定。

       (四)典型意义

       危险货物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全面落实运单制度对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有重要作用。危险货物运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等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该公司车辆在执行运输任务时,未按规定填写电子运单就擅自执行运输任务的行为,会导致企业对所属车辆、危险货物及从业人员出现“脱管失控”的问题。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放在企业经营的首要位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源头以及道路运输等各环节监管,有效遏制违法运输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减少安全隐患。

现场执法相片:

       四、董某指使车辆驾驶人陈某、粟某某从事超限运输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2日,陈某、粟某某分别驾驶琼E2XXXX牵引琼E5XXX挂车辆、琼E2XXXX牵引琼E5XXX挂车辆在在S219省道16公里处被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经查,这两辆车载货超过最大允许总重量,按照我市治超治理工作机制,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陈某、粟某某违法线索移交至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向陈某、粟某了解到琼E2XXXX牵引琼E5XXX挂车辆和琼E2XXXX牵引琼E5XXX挂车辆系海南某有限公司的车辆,此次运输行为是由海南某有限公司车辆调度员董某安排运输的。因此,董某涉嫌指使车辆驾驶人从事超限运输货物。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实,董某指使车辆驾驶人陈某、粟某某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过磅单等证据证实。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董某指使车辆驾驶人陈某、粟某某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8月16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董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的下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为保障公路畅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严令禁止行驶公路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会严重损害公路桥梁运行安全,容易造成路面及桥梁塌陷、裂痕等现象,增加道路维修成本,极易造成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货运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路警联合执法机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制止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切实消除公路安全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现场执法相片:

       五、某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在旅游公路和S219博机线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顶管埋设管道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4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收到海南省公路管理局琼海公路分局发来《海南省公路管理局琼海公路分局关于报送旅游公路和博机线存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顶管埋设管道案件线索的函》,函称“中国某建设集团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旅游公路和S219博机线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顶管埋设管道。经查实,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涉路施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海南旅游公路博鳌段主线施工,损坏了人行道及护坡及绿化带,某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实,某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在旅游公路和S219博机线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顶管埋设管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违法行为有案件移送材料、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三)法律分析

       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第三项、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的,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4 年3月23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人民币(¥30000.00)的决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典型意义

       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载体,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道路安全作为交通安全的重中之重,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都对公路的保护作出了详细规定,凡是涉路施工,必须取得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否则擅自涉路施工的行为都会涉嫌违法,从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未经审批涉路施工行政处罚的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是未经审批涉路施工行政处罚的首要社会意义。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载体,未经审批的施工可能导致公路损坏、交通堵塞,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通过行政处罚,可以确保公路的完好和畅通,保障行车安全‌。

       其次,‌规范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未经审批的施工往往缺乏必要的规划和安全措施,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甚至留下安全隐患。通过行政处罚,可以促使施工单位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质量,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弘扬。通过严格执法,可以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提高公众对公路保护的意识‌。通过案例宣传和法律普及,可以让公众了解公路保护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对公路设施的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公路保护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未经审批涉路施工行政处罚不仅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更是为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提高公众对公路保护的意识。

现场执法照片:

       六、驾驶员李某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1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联合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琼海市嘉积镇琼海嘉积华恒地磅处实施路面执法巡查。发现驾驶员李某某驾驶的豫HTXXXX牵引车牵引豫HXXXX挂半挂车运输土方,所运载的土方上方有电动帆布用于遮挡货物,但电动帆布与车厢顶部存有空隙,没有将所运土方覆盖严实,无法有效防止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颠簸导至的所运载土方脱落、扬撒。驾驶员李某某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实,驾驶员李某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三)法律分析

       驾驶员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某某作出罚款执法人员责令李某某立即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货物脱落、扬撒案件不仅涉及法律责任,还关系到道路安全和环境整洁。运输公司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货物安全运输,防止对公共安全和环境造成危害。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和秩序。

现场执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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