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2023年2月张某为自己投保了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保单上约定,被保险人是张某,身故受益人是妻子李某。保险责任中含有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2024年4月,张某和李某自驾游,路途中,汽车失控撞向了路边的大树,救援人员赶到现场,两人已无生命体征。
家属在整理张某的遗物时发现了保单,便向保险公司申请张某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经审核,张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按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意外身故应赔付基本保险金额。在审核受益人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应将保险金作为张某的遗产,按照《民法典》来确定由谁来继承这笔保险金。
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案例分析
此次事故中,受益人李某和被保险人张某在同一事故中身亡,且无法确定谁先死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故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作为张某的遗产按照《民法典》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