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乎着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全体公民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禁毒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禁毒部门落实有关工作。
一、不得利用自有或者租赁的生产经营场所(厂房、车间、仓库、院落、实验室、养殖场、果园苗圃等)或设备(反应釜、离心机、制冷压缩机、压片机、氢气钢瓶、核磁共振波谱仪等)从事制毒或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制毒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或设备出租或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如果将生产经营场所或设备出租或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务必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自出租或转让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要重点关注经营效益差、停产又复工、环境污染以及位置偏僻等化工医药企业,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出租方发现承租方利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设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发现以下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1.在租赁的场所内,从事化工、医药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2.广东、广西、福建、江苏等重点地区外来人员出入频繁、行为异常的,如:白天休息晚上生产、吃住在租赁场所等;
3.场所内及周边有较大化工产品气味或者排放废水、废渣现象的;
4.场所大门紧闭,里面发现有玻璃反应器皿或搪瓷反应釜、蓝色或白色的化工盛装桶、未贴标识的化工原料的;
5、以生产医药中间体、农药、生物医药等名义,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的。
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禁毒部门将根据《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八、对不如实、不及时、不主动报告生产经营场所或设备的相关出租、转让行为,或者有意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
淄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举报电话:
0533-2136611;
张店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举报电话:
0533-2137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