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治知识学习主题:民法典综合案例分析。
法治知识学习微课堂前九期已将各篇章逐一分析,第十期将综合案例学习。
1、晓阳今年10岁。2019年5月,其父母因长期吵架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晓阳随父亲赵某生活。多年来,晓阳母亲将晓阳的压岁钱都存人了晓阳的账户中,累计有5万余元。2020年3月,由于赵某对晓阳疏于照顾且经常醉酒后殴打晓阳,晓阳便搬至母亲刘某处生活。刘某后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遂判决由刘某抚养晓阳。
不久前,赵某未经晓阳同意,将晓阳的压岁钱及利息取出供自己生活开销。刘某认为,赵某私自提取晓阳的压岁钱且拒不返还的行为侵犯了晓阳的合法权益,于是以晓阳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存款本金及利息。
法条解答: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民法典》第27条第1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典》第35条第1款)
律师说法 :
孩子的压岁钱,家长不能随意处分。从法律角度来看,压岁钱就是亲朋长辈对孩子的一种财产性赠与。根据《民法典》中民事赠与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之后,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即归受赠人所有。基于此,在孩子或者父母接受压岁钱之后,就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无论存于谁的名下,究其本质仍属于孩子受赠的个人财产,应属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的财产。
《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鉴于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于情于理都可以替孩子保管压岁钱。不过,其享有的权利仅是代为管理,并不能擅自使用、随意处置孩子的压岁钱。
2、现如今,婚恋自由观念已深人人心。由于经济收人、利益冲突以及追求个性自由等因素,恋人分手、同居“散伙”、夫妻离异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公平交易、等价有偿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也融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男女双方分手时,出现了索要“分手费”、约定“协议补偿”的现象。
老俞和女子张某都有家室子女。10多年前两人相识后,在没有和自己配偶离婚的情况下,两人抛弃双方家庭,同居在一起生活。2018年两人分手,分手时,张某提出让老俞补偿她5万元“分手费”。经中间人调解,老俞同意给张某4万元。在付了3万元后,老俞写下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但后来张某一直要不到这1 万元,于是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俞辩称,双方原系情人关系,没有借贷事实及借贷往来,借条是受张某胁迫所写。在证据面前,张某承认借条上的1万元是“分手费”。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债务实为“分手费”转化而来,且有损公序良俗,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事实,故该借贷合同无效。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8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
律师说法:
案例所涉“分手补偿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的这一处理思路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相一致。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典》之前的民事法律之中已经有所体现,《民法典》将其表述得更加完整和全面。
3、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随着“扶老人反被讹”等案件带来的负面效应,“扶不起”“不敢帮”成了社会痛点,不少人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以此为见义勇为者“撑腰”,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某日,在湖南常德火车站,一名男子突发疾病倒地不醒。两名路过的女医学生对该男子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直至救护车到来。但很不幸,男子依旧不治身亡。两位姑娘的救人视频传到网络上后,竟有人留言“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个女学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剧情怎么样”。后来,男子家属发声:“人走了,但必须要感恩。”对于网络恶评,家属也表示“不明真相地随便评论是不道德的行为”。
法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183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4条)
疯狂的“作业本”
当信誓旦旦,遇上民法典,那么故事开始了......
他人名誉勿诽谤哦
—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