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

—— 学案例,提意识,防洗钱

法律合规部
创建于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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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最高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持续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切实以反洗钱工作遏制上游犯罪、促进追赃挽损,服务保障金融安全。

       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罪刑事案件共计2406件2978人。

‍       2021年至2023年,洗钱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23年检察机关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持平,“自洗钱”犯罪案件逐年增加,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活动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典型案例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胡某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对被告人胡某以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1万元。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北京法院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标志着防范金融风险、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

法院查明,胡某系北京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70万余元。2021年5月,胡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收取贿赂款人民币11.94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中的5.5万元转移到其岳母代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巨大;胡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结合胡某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对其所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21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杨妮表示,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以及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其中,通过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支票、股票,或者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自洗钱”。

杨妮介绍,按照传统的“事后不可罚”理论,洗钱罪的主体不包含上游犯罪的实行犯。但随着洗钱的规模和深度日益加剧,洗钱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反洗钱也由此被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整体战略高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突破“事后不可罚”理论,将洗钱罪的主体扩大到上游犯罪的实行犯,即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后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不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该行为应当与其实施的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审理被告人胡某受贿、“自洗钱”一案过程中,合议庭认真研究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的竞合关系,依法对“受贿自洗”行为数罪并罚,在打击腐败犯罪上游犯罪的同时,切断犯罪所得财物转移渠道,填补贪腐犯罪“自洗钱”处罚真空,对贪腐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典型意义

       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事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助长了涉黑恶、毒品、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对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法惩治洗钱犯罪事关每个人的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也是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

      朝阳法院依法对“受贿自洗”行为数罪并罚,在打击腐败上游犯罪的同时,切断犯罪所得财物转移渠道,加大了腐败犯罪成本,有助于织密贪腐犯罪“自洗钱”处罚网,对贪腐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全链条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在此,朝阳法院提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企图将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群众要提高反洗钱意识,慎防亲友请托陷阱,勿因小利而失大义,远离洗钱罪恶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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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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