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先生于2010年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由于长期在过国外,没有及时关注保单信息,自2021年起未再继续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即保单失效。2024年,翁先生8月份申请保单复效,补交保险费,同年9月份确诊肺恶性肿瘤,此时距保单复效生效不满180天,观察期内出险。翁先生想通过保单复效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以便继续获得保险保障。但由于翁先生在观察期内出险查出肺恶性肿瘤,经保险公司核保决定,不同意保单继续承保,仅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林先生由于听信朋友的对保险的误解和偏见,未如期支付保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中止。观察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的一定期限,一般是90天或180天,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翁先生在保险合同复效后的一定期限内,由于本人身体健康状况未与保险人达成一致协议,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
1.重疾险属于定额给付型保险产品,当被保险人罹患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家庭和个人的经济负担,将个人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消费者可根据自身保障需求配置重疾险,切莫听信他人片面之词,错失了保险保障。
2.投保人自保险人催缴保费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或约定期限的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效力中止。
3.自合同中止两年内可以办理复效,满两年投保人未提出办理复效的,保险合同将终止,终止的保单只能退还投保人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
4.在办理复效时,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复效时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会进行核保,符合续保条件的方可继续缴费并重新计算观察期。不符合续保条件的,保险人会做出拒保、加费、责任免除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