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课堂

质监四科
创建于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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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员工知红线、明底线,运行风险监控中心以总分行《刑法》系列课件为基础,制作"刑法小课堂",选取与员工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条款、案例,将关于刑法的学习推送到员工指间。

一、了解"刑法"

二、学习"刑法"

三、案例在身边

四、心得体会集锦

一、了解"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指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的要件:

1.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侵害的结果怎样,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和过失是犯罪的必备条件。

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学习"刑法"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案例在身边

易发场景:明知无力归还,或起初便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以借款,或牵线投资、购买理财为由,骗取客户资金的。

典型案例: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某村镇银行员工李某在工作期间,为偿还个人债务,以虚构做银行"过桥"业务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借款,最终形成大量债务未能归还。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先后从代某等八人处吸收资金1亿余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个人花销等,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172.95万元不能归还。司法判决情况:2020年2月,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3万元;已扣押、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置,所得款项依照相关规定处置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四、心得体会集锦

作为金融工作者,应增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和杜绝参与非法集资,拒绝高息返利、远离非法集资,不轻信、不参与、不上当,时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质监一科李雨琪

依托融安 e 核监测模型,在对财富管理类公司、互联网企业等对公账户进行核查时,仔细查询账户明细,对于接收不同企业及个人分散转入资金后集中转出的进行重点关注,结合融安 e 信、工商注册信息对企业真实经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全力守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质监四科韩俊峰

防范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经济金融的大潮中,银行是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阵地,要时刻保持警惕,自觉丰富金融知识,积极向客户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共同构建"银行+客户"的防范非法集资的坚固防线。-﹣数据监测科许晓云

作为银行从业人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循规章制度,确保银行业务的合规性;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隐蔽性,以及我们作为从业人员在预防中的关键作用。通过不断提升自身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宣传防范知识,共同守护金融安全,并时刻提醒自己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业务管理科任明远

作为一名金融工作者,从我做起提高警惕,坚决抵制非法集资。并且践行社会责任,将自己学习到的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方法告知身边人,提示他们在遇到高额回报投资项目时要提高警惕,仔细研究其合法性、合规性,关注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参考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综合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况。-﹣对账监测科武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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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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