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程雪飞)
【答疑意见】:
我们认为,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按照该行为的性质来确定:
第一,律师协会依据行业自律规范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作出涉及律师权益的行为,既有依据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业自治行为,也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行为。对于律师协会依据行业自律规范,例如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则,作出的行业内部纪律处分行为,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予以救济,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律师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影响律师等实际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诉解释》第2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律师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律师协会为被告。例如,《律师法》第46条第1款授权律师协会行使八项职权,其中第五项是“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该事项属于法律授权律师协会行使的外部行政管理职权事项,而非行业自治管理事项。即,律师协会对申请人实习登记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答疑实录第22号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勇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