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时间能否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扣除?(图片来自网络)

南通律师刘勇明
创建于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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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陈爱敏)

【答疑意见】:

我们认为,行政拘留期间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是否予以扣除,要看行政拘留是否属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况,应当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认定。

第一,扣除起诉期限的标准是“不属于自身原因”。《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即,只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才可以在起诉期限内予以扣除。核心标准即是否属于“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期限。

第二,法律对保障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行政诉权作出规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拘留人不服行政拘留等行政行为的,其本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受托起诉或者先行起诉。《行诉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的,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  

《拘留所条例》第25条、第26条以及《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有权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即使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仍有权采取委托代理人、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权利并未受到限制。据此,行政拘留并不当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不属于自身原因”的情形。

第三,由于拘留客观上导致不能提起诉讼的,被耽误的时间在起诉期限内应予扣除。

对于在特定情形下,确因拘留无法行使诉权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自身原因”。被拘留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公安机关提出相反意见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拘留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还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答疑实录第24号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勇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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