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该法共9章85条,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学前教育定位,补齐教育短板。包括目标依据、适用范围、性质制度、方针目标、发展原则、政府职责、社会支持、管理体制、部门职责、鼓励科研、创作出版、表彰奖励等12条内容。一是将学前教育界定为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强调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二是强调学前教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三是强调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二章学前儿童,坚持儿童为本,依法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儿童权利、教育原则、入园保障、家庭教育、残疾保护、公益服务、特别保护、符合规律、隐私包含等9条内容。一是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二是加强入园保障。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三是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三章幼儿园,健全规划举办机制,促进资源供给。包括资源配置、发展普惠、园所类型、布局规划、配套建设、村镇体系、特殊教育、设置条件、设立程序、变更撤销、党的建设、民主管理、举办限制、逐利限制等13条内容。一是强化政府办园责任。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举办公办园,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二是严格设立条件和程序。明确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并进行法人登记。三是遏制过度逐利。禁止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等举办营利性民办园;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章教职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质。包括教师权责、教师资质、园长资质、其他资质、职务评聘、人员配备、职业规范、聘任合同、从业禁止、健康检查、工资福利、其他待遇、师资培养、在职培训等14条内容。一是严格资质要求。明确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受过相关专业培训。二是加强人员配备与聘用管理。要求制定人员配备标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障公办园及时补充教师,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配足配齐教师等工作人员。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三是强化待遇保障。强调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保障教师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章保育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保教质量。包括保教原则、安全保障、事故报告、卫生保健、特殊照护、科学保教、保教方式、课程资源、家园共育、幼小衔接等10条内容。一是规范保教活动。要求幼儿园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二是强化安全卫生保障,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促进学前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身心健康。三是加强协同育人,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章投入保障,完善投入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包括投入机制、财政分担、政府统筹、成本分担、支持普惠、资助制度、教育捐赠等7条内容。一是明确投入机制。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教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二是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强调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地方政府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三是促进教育公平。强调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健全监管体制,强化监督管理。包括安全管理、收费管理、收费使用、财务制度、经费管理、信息公示、督导问责、质量监测等8条内容。一是加强安全管理。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依法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安全。二是加强收费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公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引导合理收费幼儿园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三是加强质量评估。要求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政府责任、工作责任、建设责任、擅自举办、园所责任、人员责任、其他规定、侵权责任等8条内容。一是侵害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三是对有关部门责任、幼儿园责任、教师或其他人员责任及建设责任、擅自举办、侵害责任等违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附则,包括其他适用、托育服务、使用日期等3条内容。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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