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办法

宿豫区第一实验小学
创建于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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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人员子女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和房产所在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常住户口,并与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其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保持一致。每套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小学六年内、初中三年内原则上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在施教区学校就读(一户多子女除外)。具体按照《宿豫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宿豫教发〔2021〕70号)文件执行。
      二、特殊儿童少年入学
      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权利。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中心城区适龄盲、聋哑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宿豫区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智障儿童原则上到宿城区启智学校入学。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或由区教育局安排相关学校送教上门。各学校应充分尊重家长和孩子意愿,妥善安排施教区特殊学生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严格做到“零拒绝”。
      三、随迁人员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随迁人员子女申请在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清单:
      1.家庭户口簿和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有效居住证,需在本区居住地连续居住且满3个月。
      3.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宿豫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3个月凭证,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宿豫区连续且满3个月有效营业执照。
      注:随迁人员子女在报名登记时提供的以上资料相关证照年限计算均至当年6月30日止。以上资料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律取消统筹资格。
      四、优抚对象群体子女入学
      对以下对象的子女给予适当照顾:1.烈士;2.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3.符合条件的宿豫区高层次人才、对宿豫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等;4.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策照顾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履行公示等必要程序后,提供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按照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学位。
      五、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豫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入学
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豫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需教育局统筹安排城区公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长期在我区城区居住,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清单:
      类型一:宿豫区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产。
      1.家庭户口簿和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城区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证明材料(年限计算至当年6月30日)。
      类型二:宿豫区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城区新购房产但不满足施教区认定条件。
      1.家庭户口簿和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新购房产购房合同及发票等。
      注: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豫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在报名登记时提供的以上资料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律取消统筹资格。
      六、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在应入学当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等材料,到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的,就读公办学校按施教区认定条件执行;未提出申请或未经批准的需就读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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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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