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就可以认定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施教区条件。
一、关于户籍的认定
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凭居民家庭户口簿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关于实际居住地的认定
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凭房产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不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进行认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进行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用途为“住宅”)且长期居住的,根据房产证进行认定。
2.因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无房产,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的,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证进行认定。(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房产,必须提供产权赠予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的合法赠予书。)
3.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外无房产,但实际居住在施教区范围内且住房是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合法自建的,可根据所在单位提供的适龄儿童少年随法定监护人正常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原始合同文本、购房票据等)进行认定。
4.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新购房产(当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依据提供的购房合同、契税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等进行认定。自2024年起,新购房产交付使用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前。
5.居民自建房但无房产证的,按当地街道办(居委会)在拆迁时开具的原始“指界通知书”(居委会指定地界让居民自建房屋的通知书)或者购买宅基的原始票据进行认定。
6.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且施教区外无房产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房屋为期房的,自拆迁之日起(以拆迁证日期为准),拆迁过渡期间两年内,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两年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7.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或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进行认定。
8. 房产证上有多名房屋所有权人的,以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占比份额最大或排在第一位进行认定(房产证上标注产权份额的,以产权份额最大者是否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未标注产权份额的,以排名第一位是否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
从2013年起,按施教区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小学阶段六年或初中阶段三年内,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房产,不再作为其他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多子女户除外)。
本认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宿迁市宿豫区教育局。
宿豫区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办法
一、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人员子女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和房产所在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常住户口,并与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其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保持一致。每套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小学六年内、初中三年内原则上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在施教区学校就读(一户多子女除外)。具体按照《宿豫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宿豫教发[2021]70号)文件执行。
二、特殊儿童少年入学
落实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中心城区适龄盲、聋哑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到宿豫区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智障儿童少年原则上到宿城区启智学校入学,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或由区教育局安排相关学校送教上门。
三、随迁人员子女入学
随迁人员子女是指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固定居住、非我区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中心城区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随迁人员子女到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三个月以上,报名时其父母(法定监护人)需向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交: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在宿豫区连续居住满3个月的有效居住证;
(3)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宿豫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3个月凭证,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宿豫区连续且满3个月有效营业执照。
符合以上条件的随迁人员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注:相关证照年限计算均至当年7月31日止。以上资料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安排资格。
四、符合政策照顾人员子女入学
(1)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文件执行。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3]27
号)文件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的意见》(宿政办发[2019]28号)文件执行。
(4)我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依据区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五、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豫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入学
拥有宿豫区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产(或房产不满足入学认定条件),且在我区长期居住的,由区教育局按政策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