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报
申报条件:户籍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申报流程: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残疾人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所有持证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82元/人/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二级为 109 元/人/月,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为 54.5 元/人/月。
补充养老保险政策
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缴费及补贴标准:按年缴费,设 200元、500 元、1000 元、2000 元、5000 元共五个档次。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 200 元补贴 70 元、缴 500 元补贴 120 元、缴 1000 元补贴 200 元、缴 2000元补贴 360 元、缴 5000 元补贴 600 元。
待遇领取: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 65 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 120。在此基础上,政府补贴(出口补)每人每月为 20 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 10 元。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 65 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倾斜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困难群体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市县政府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缴费档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继续为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缴费标准补充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