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见义勇为行为是光荣的、见义勇为精神是不朽的、见义勇为事业是高尚的”。见义勇为者,面对歹徒的尖刀,他们无畏无惧;面对危急的时刻,他们挺身而出;面对突发的灾难,他们逆行向险;面对生死的抉择,他们舍生取义。见义勇为者,常以平凡之躯行英雄之举,他们影响身边人、感召身边人、带动身边人、激励身边人。
一、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主要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
三、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情形。
四、申报见义勇为的时效?
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
五、谁可以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及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通报当地县(市、区)综治机构。
见义勇为行为人和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六、如何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二)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事例:张志强见义勇为 危急时刻冲锋在前
张志强,男,1980年2月出生,遵化市建明镇东埔村村民。
2024年5月18日下午4时,张志强下班回家途中,突然发现有人在滦河岸边大声呼救,他立即停下车来,得知有人掉入滦河中,他迅速翻过河道护栏,奔跑向河边,看到有两人在水中拼命挣扎。5月份,正值潘大水库引滦入津工程放水期,不仅河流湍急,而且水深达2米左右,但是面对河水中正在挣扎的两条生命,他深知每一秒的拖延都可能意味着生命的消逝,他没有丝毫犹豫和退缩,奋不顾身跳入水中。5月的天气乍暖还寒,河水的温度更是在10度以下,但张志强凭借着过人的勇气和坚定的信念,不顾一身的疲惫奋力游向了河中心,找到了其中一个落水中学生,他用全身之力托举落水者游到岸边。当时张志强的体力已经耗尽大半儿,但他来不及喘息,河中还有一人,救人为先,他又折回河中,游到另外一名落水学生身边,最终在岸边群众的协助下,成功将第二个落水者救上岸。两名学生都安全了,然而他的腿和脚都大面积擦伤,他说“救起两个落水者,就等于挽救了两个家庭,我无怨无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