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的规范和统一与国家发展息息相关,规范字和普通话的使用是国家意识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汉语已成为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在此背景下,推动汉字规范化,以规范字、普通话展现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并做好传承工作至关重要。因为这是信息发展的迫切要求,对提高全民综合文化素质和现代建设意义重大。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提升全校师生语言文字应用和交流能力,现梳理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师生和家长了解、掌握其法律、政策和标准。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进一步扩大《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范围,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注重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我国的语言文字政策
基本政策
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一般政策
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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