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知识宣传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7日经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实施;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再次进行修订,现行版本为2011年版。
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如何确定传染病的类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内容包括哪些?
依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3)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5)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6)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救治
如何进行处置?
依据《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2)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3)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4)拒绝接诊病人的;
(5)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如何保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依据《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