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殷勤)
【答疑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配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一,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因确定为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应当提供该信息的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应当提供该信息公开后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证据或者作出充分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相应证据。
第二,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公共利益的认定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举证。
第三,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对该信息系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管理职能、开展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规范信息等举证。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对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举证。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对该信息系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并记录在卷,包含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举证。
第四,被告主张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就主动公开的事实举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途径的证据。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说明。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答疑实录第37号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勇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