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适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现结合总行举办的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思路与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草方法”专题培训,整理出以下相关要点,以学促干,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助推法治央行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要点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 仔细核对来信材料
- 认真归纳复议申请
- 特定事项格外注意
(二)审查行政复议答辩材料
1.答辩材料
(1)答辩材料的体例通常包括:职责依据、程序依据、行为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答辩请求。
(2)通过阅读答辩材料,可以大致明确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3)对答辩状中所涉问题,需要通过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寻找相应的依据。
2.行政行为的证据
(1)这一部分的证据通常包括: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办、受理/补正/延期等过程性行为的证据、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相应的邮寄凭证等。
(2)通过该部分证据,应当认定:
①申请人申请材料的性质。
②申请人申请事项。
③被申请人受理情况。
④程序性是否合法。
⑤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内容。
3.调查的证据★★★(重点)
(1)这一部分的证据通常包括: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向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证明该行政行为依法合规的各类证据等。
(2)审查标准:
①看调查材料是否对申请人诉求均有回应
②是否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印证
③关键性证据是否完备、清晰。
④程序性是否合法。
⑤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内容。
(3)证据要求:
①举证证据要充分。认定的事实均需要有证据证明。证明标准至少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
②证明事项要合理。要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合理性。
③提供证据要完全。确保被申请人在复议阶段要完全举证,在后续诉讼等环节中,不要另行出示证据。
4.重复处理行为的审查
(1)需要切实在被申请人前期举报材料、答复内容中找到相应内容
(2)审查申请人本次是否提供新的事实、证据等材料。
(3)注意提交举报材料时间先后变化,可能导致举报事项不再成为重复举报处理。
5.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审查
(1)需要通过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等,确认举报事项是否为我方的职责范围。
(2)向业务司局发函询问。
还需注意:
- 谨慎援引法律依据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 使用挂号信、EMS等法定形式进行文书的送达
- 在文书中加盖单位印章
二、各类案件审查要点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要点
1.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需要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等是否可用,是否对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案例:
董某申请公开《S省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该文件已废止),人民银行S省分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S省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认定: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予以处理,认定事实不清。
2.不予公开
(1)以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为由不予公开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案件涉密的证据。
②涉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要注意相关规定的法律层级问题,避免依据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③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要注意被申请人说理的合理性,建议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案例1:
程某申请公开《*****》文件,经审查,该文件属于国家秘密,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不予公开。
案例2:(2022)京74行终117号
江某申请公开“江某在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由通联支付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所保存的、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调查后确认的交易信息”。
江某曾于2019年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举报通联支付未履行反洗钱义务。对此,中国人民银行S分行依法进行了反洗钱调查,获取了江荣本次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不予公开
(2)以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为由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3)以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为由不予公开
3.信息不存在
(1)电子检索: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系统截屏图,确保关键词准确,检索系统全面。
(2)纸质检索:可要求被申请人出具检索证明文件,证明其已进行纸质文件的检索,履行了相应的检索义务。
确保被申请人尽到了全面的、合理的检索义务,避免有遗漏。
4.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本条款作出答复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以信息公开方式,提出咨询等请求
咨询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向行政机关询问相关事实、法律、政策等特定事项并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解释、说明的行为。
(二)征信投诉类案件审查要点
1.未获得申请人授权
(1)审查申请人签署授权文件的情况,如签署流程、电子签名等信息。
(2)审查授权条款等内容
2.未履行告知义务
(1)申请人联系方式、还款期限、逾期信息。
(2)信息提供者发送不良信息告知短信、邮件等内容的时间。
(3)信息提供者上报不良信息的时间
3.未按规定处理征信异议
(1)征信中心或信息提供者何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征信异议。
(2)是否按照规定作出异议标注。
(3)作出的征信异议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撤销异议标注。
(三)支付结算类案件审查要点
1.银行卡、信用卡类案件
(1)在银行卡、信用卡业务领域,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局职责界限不够清晰,导致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会在职责方面存在大量的争议。目前能够确定的是发卡审核、滞纳金、违约金等内容,属于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
(2)对于职责边界不清的举报事项,可结合人民银行现有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无法判断的,应当询问业务司局的意见。
(3)对于发卡审核领域的举报事项,应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开卡申请表、申请人提供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进行审核。
(4)对于违约金、滞纳金等领域的举报事项,应当审查信用卡章程文件,以及章程变更条款等内容,确保机构依照章程变更的约定,对收取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5)对于不属于人民银行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
2.涉及支付机构的举报事项
(1)支付结算领域案件通常集中于客户身份的识别、支付账户的开立、支付指令及交易信息合规性审查、协议完整性审查、巡检等。
(2)部分群众因投资受损,反映支付机构的各项问题,使得近年来支付案件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快捷支付、代收等支付领域的案件频发。
(3)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逐项核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是否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
涉及反洗钱业务领域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中涉及支付结算及反洗钱相关业务负有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反洗钱领域实施监管的首要目标在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众共同利益,并不直接考量和保护个别投资者的个人利益。本案中,申请人反映案涉银行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的举报事项,系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来源,申请人并无要求被申请人为其个人利益而履行职责的请求权。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提出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如何出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申请人称
1.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要逐条梳理,如请求不清楚、不明确,要及时与申请人沟通核实。(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完成本项工作)
2.对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的内容,归纳总结,适当隐去申请人重复、与案件无关、不文明等表述内容,但切忌不要遗漏申请人主要的事实理由。
3.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阅卷、申请听证、申请规范性文件审查、国家赔偿等请求要格外注意,除阅卷外,其余请求需要在复议决定书中给予回应。
(二)被申请人称
1.此部分可与被申请人提供答辩状内容一致。
2.全文引用时,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反复出现的内容,可适当隐略。
3.如发现答辩状中出现了如下问题,要及时与被申请人沟通。
(1)援引法律依据错误;
(2)答辩内容与证据不符,有明显错误的。
(三)经审理查明
此部分主要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程序事项,例如:
1.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归纳总结申请内容;
2.要求申请人补正的情况;
3.申请人补正回复的情况;
4.答辩人受理的情况;
5.答辩人延期的情况;
6.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四)另查明
1.复议机关在“本机关认为”部分作出认定所依据的事实(“经审理查明”部分已认定的,不必重复认定),均应在此部分作出认定;
2.此部分应严格结合在案证据来书写;
3.如此部分认定内容较少,也可一并在“本机关认为”中处理。
(五)本机关认为
1.写明法律依据;
2.写明针对实体问题本机关认定的结论;
3.写明针对程序问题本机关认定的结论;
4.对申请人申请听证、规范性文件审查、国家赔偿等问题作出相应的回应;
5.回应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部分主张;
6.对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的请求作出回应;
7.作出行政复议的结论;
8.写明救济途径、渠道。
(六)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的
处理方式
需要审查申请人请求审查的文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审查范围,如果不符合,可在复议决定书中写明:关于申请人要求审查《******》文件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问题,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法条参考:
《行政复议法》
-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当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配合。
-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 第六十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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