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哪些情况出现未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基本案情:
张某某于2023年9月4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系公司核心成员,而后于2024年7月15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2024年张某某向劳动仲裁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工资。
处理结果:
张某某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属于其职责范围,其亦应当知晓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其再行请求公司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有违诚信公平原则,故对张某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首先被申请人公司并非恶意不与张某某签署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公司一直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履行了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并未因未签署劳动合同产生任何的收益,由于张某某系被申请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全权负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事宜,被申请人公司对于未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不知情,所以被申请人公司并非恶意不与张某某签署劳动合同。其次,张某某作为人力资源总监负责处理单位与劳动者直接劳动合同相关事宜。张某某作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工作职责范围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且张某某作为人力资源总监长期保管公司公章,已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更加印证了其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其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后果不应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