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保险欺诈,守护金融安全

华泰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
创建于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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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

01定义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02防范手段


投保时:

    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充分了解保险权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真实信息进行投保。


理赔时:

    提供真实、完整的理赔资料;遇到不明人员与自己联系保险业务时,应进行核实;谨慎授权他人理赔,对“代理理赔”的承诺小心辨别,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或用于非法目的。


其他:

    增强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避免侥幸心理,抵制不法利益诱惑,不参与、不纵容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欺诈后果

01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02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二十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03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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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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