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琼山法院诉前受理一起未成年人名誉权纠纷案件,因缺乏准确的被告监护人身份信息,经原告代理律师申请,本院审查后向其发出诉前调查令。
因琐事口角 未成年人遭霸凌
原告起诉称,其与八名被告就读于同一中学,某日,被告之一将原告添加为好友后,将其拉入一微信聊天群,八名被告对其进行侮辱谩骂,网曝攻击,原告监护人联系校方要求提供八名被告监护人的具体身份信息,校方以涉及公民隐私为由未向其提供。原告因上述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被告信息,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调取身份信息的申请。
诉前调令锁定侵权人 保障当事人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不同于合同类纠纷各方知己知彼的特点,名誉权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侵权人往往处于暗处,甚至从未谋面,受害人对其身份信息一无所知,有能力核实侵权人信息的机关单位则存在隐私披露的顾虑往往拒绝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我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原告无法当然知晓数位侵权人信息,其代理律师在行使律师调查权时受阻,确实存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情况,故向其代理律师签发诉前调查令,协助原告向有关单位调查被告身份信息,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如我在诉 护苗进行时
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期盼,自2024年1月以来,我院积极落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操作指引》,针对民事立案阶段,代理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情况,共签发了131份诉前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调取证据,扫清律师行使调查权的障碍。
未成年人遭遇校园霸凌,却因侵权人躲在暗处无从维权,琼山法院巧用“诉前调查令”伸出“援手”,让侵权人无所遁形。护苗行动,不仅是一项活动,更是一份责任,琼山法院将继续践行护苗行动,筑起“法律保护网”,用法治力量为孩子们撑起一片纯净的天空,守护孩子们的成长之路。
撰稿:龙静
审核:袁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