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滨州市教育局组织全市120名骨干班主任及各县区班主任管理人员到曲阜师范大学进行德育培训。
31日上午,在曲阜师范大学图书馆东辅楼报告厅,我们听了法学院院长张益刚的报告。报告开始,张院长提出来一个当前一个奇怪的现象:当老师和学生发生冲突的时候,本应是公法解决的问题,而现实中公法的纠纷,都是私法解决。这是与以法治国相矛盾的。
三种法律行为及其后果。根据新的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比以前10周岁又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等行为能讨回。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民事结果由法人承担。
课代表在收作业过程中,采用过激手段,造成其他同学伤害的,教师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
课代表在给老师打开水过程中烫伤,教师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例:教育局领导说:不准休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老师非常愤怒,公开辱骂领导,属公然贬低别人人格,侵犯人格尊严,侮辱行为—违法。
正当防卫的度,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规定对学校老师是有利的。
学生自愿接受的惩罚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问题:学生在讲台上读检讨违法吗?
法律通人情,要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学校组织春游等活动,与学生签订免责协议法律上无效。合同有效的前提是有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平等;二是双方自愿,三是真实想法表达。而此合同是格式协议或格式条款,因而无效,原因是:不平等,不自愿,不真实。
人身损害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侵犯名誉权往往与寻衅滋事容易混淆。
侵犯名誉权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
典型案例


如今,当教师难,当班主任更难。中学阶段,教师与家长接触是比较频繁。但家庭教育观念不同,每个孩子、家长的性格不一,管理方法不一,对孩子的期望值也不一样,正所谓众口难调。有的家长能积极配合老师共同教育孩子,也有的家长认为孩子送到学校,交给老师,自己就什么责任都没有了。而且他的孩子因为年龄小,怎么捣乱,怎么犯错都很正常,而这都是因为老师教育的不好。老师要为她的孩子思想、安全、学习等等负全责。因此,班主任必须掌握理论知识,把握管理孩子的度,学会与家长联系沟通的技巧。





面对这种情况,教师应该怎么做?有没有部门站出来为教师撑腰呢


依法执教,面对以上情境,我们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