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总抓手。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为我国创造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发挥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和需要对标对表,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例如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够健全完善、法治实施体系不够科学高效、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法治社会的基础不够牢固,等等。直面这些问题和不足,《决定》设置专章,就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