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之钱某勇、王某春、唐某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例

警示教育
创建于10-28
阅读 608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一、基本情况

      钱某勇于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12月,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银行房屋信息系统查询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后通过微信以每条人民币15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春。王某春将上述信息以每条35元的价格转手卖给被告人唐某靓。唐某靓又将从王某春处得到的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以每条5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已判决)。经查,钱某勇向王某春发送的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1075个;王某春向唐某靓发送的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94个;唐某靓向胡某发送的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70个。

二、法院认定

      钱某勇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春、唐某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其中王某春情节特别严重,唐某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刑事处罚

      钱某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唐某靓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阅读 608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