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行政协议违约责任约定说】
行政协议中未对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且约定的房屋回迁安置属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无法将非金钱债务的履行转化为金钱债务的履行,故应判决限期行政机关继续履行房屋回迁安置义务,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未约定则不承担。
【观点二:行政协议违约责任当然说】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
【法官会议意见】采行政协议违约责任当然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
【意见阐释】《行政诉讼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该条文借鉴了原《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协议案件的违约责任。过去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撤销诉讼处于绝对中心地位,行政法官已经习惯以单方行政行为作为唯一审查对象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撤销诉讼附带的给付诉讼,多为侵权之债,正因为如此,过去行政诉讼法中将行政赔偿称为“行政侵权赔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管理的手段多样化,从原来的单方高权行政行为逐渐向双方合意的行政协议转变,而行政协议纠纷大多是关系之诉,不同于传统的单方行政行为之诉,由行政协议纠纷引发的给付诉讼,主要为违约之债。如何理解行政协议中的违约之债,在审判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本文将对行政协议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确认规则、归责规则和违约之诉的举证规则等若干方面问题展开阐述。
来源:最高院民二庭:民事审判实务热点纠纷案件会议纪要及指导意见!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勇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