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镇学校后勤、安全管理教师的管理水平,推进学校规范化管理,根据青龙中心校2024年秋季学期学校工作计划,决定组织召开全镇完小、幼儿园安全专干、食堂管理员、营养改善管理计划教师培训,此次会议有七个议程。
第一项议程:观摩青龙小学“6T”食堂、营养改善计划及安全资料整理。青龙小学作为全云南省最大的寄宿制小学,他们承担了我镇来自省、市、县各级各部门近三分之二的督导与检查工作,每一次督导检查后都得到了领导们的一致认可。各校在观摩中看到了他们长期以来常态化、精细化管理的成果,是非常值得我们每一所学校学习和借鉴。
第二项议程:青龙小学邓云波副校长做《学校安全管理经验交流》。
邓副校长就在玉溪培训所得,结合青龙小学面广、点多、人杂等实际情况,分享了青龙小学在安全管理实际工作中的宝贵经验。他们始终坚持重部署以明方向,抓细节以保落实,强监督以促成效的工作思路来抓安全管理。还借助安全事故案例分享了一些在处理突发安全事件时的有效方法和策略,这对我们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项议程:大村小学总务杨文喜老师做《后勤及营养改善计划管理经验交流》。
大村小学的后勤及营养改善计划在中心校的指导下,能结合学校实际把相关工作进行精简和整合。杨老师通过讲解本校后勤及营养改善计划各项表格的规范填写,体现了他们记录方面做到表表相符;同时还注重过程管理和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杨老师在后勤管理工作中严谨的做法使大村小学食堂规范化,成为校园中的一大亮点。
第四项议程:福碌德小学安全专干李永俊老师分享《学校安全管理经验》。
“未雨绸缪实点滴 履职尽责福禄宁”。福禄德小学从校园安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责任的划分,安全教育的开展方式、安全隐患的排查等多个方面,细化管理,强化监督,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对学校安全管理的认识,他们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做了很多工作,成效明显。李老师也在分享的最后表达了对全镇安全教育工作的美好祝愿。
第五项议程:中心校黄耀主任对大家进行《后勤、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资助工作的业务培训》。
黄耀主任对后勤营养改善计划和学生资助工作进行了系统的培训,涉及多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主要有:
第一:后勤方面。教师伙食费的收支要有详细账目;不得占用学生伙食费;陪餐教师要收取陪餐费;食堂的泔水处理要严格要求;16个台账记录要及时、规范;每周进行膳食公布后再进行相应采购;验收时看清菜的品质,还要两人签收。
第二:营养改善计划方面。精准订餐,避免铺张浪费;规范信息报送系统的填写,并进行维护;发放营养餐时要检查是否有异常。
第三:学生资助工作方面。认定困难学生需要相关干部参与决定;资助申请表要规范填写;报账的表格登记要求;个人专项扣除税的操作;校内支出需召开“三重一大”会议等。
希望各校在培训以后能按照中心校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认真细致的做好每一方面的工作。
第六项议程:中心校陈福友副校长对督导学校安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工作要求。
首先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校门进出管理疏漏。
2.带班、值班制度执行不力。
3.食堂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4.教室安全隐患未及时解决。
5.幼儿园管理疏忽。
6.“1530”安全教育流于表面。
7.交接班制度理解偏差。
8.特殊学生关怀缺失。
9.教师不当教育行为频发等。
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心校在本学年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要求:
1.教职工们要全面提升安全认知,不要有麻痹思想,不能心存侥幸,要把责任扛在肩上。
2.各学校做到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3.紧抓常规管理,注重细节,确保无死角覆盖,每项安全措施均需落到实处,把各项工作做细、做精、做规范。
4.严格按照“6T”食堂管理的要求,做好监督,细化管理。
5.对校园及教室内的管制刀具、违禁物品持续做好排查和管控。
6.科任教师每天进教室,必须第一时间查看学生的到校情况。
7.加强对大课间用餐前后、晚睡前几个重点时段的管理。
8.不折不扣的做实"1530"安全教育工作。
9.对特殊学生的帮扶、关心和关爱要到位,档案资料要规范。
10.注重对学生心灵的呵护,拉近师生间的距离。
11.落实"周检月查”工作。
12.安全演练常态化、规范化,提高师生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自护自救能力。
13.加强交通、防溺水、防火等常规安全教育。
第七项议程:中心校李伟校长对我们全镇的安全、后勤管理提工作要求。
长期以来,校长对学校安全和后勤管理工作一直都非常重视。李伟校长指出,首先各校培训结束后要总结今天的会议精神;其次要理清思路;最后一切从实际出发,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思考今后如何做好安全工作。
最后,中心校陈福友副校长总结了此次培训:我们要深刻领会校长的意图,将校长的要求贯彻到今后的工作中去,努力提高我们全镇各学校的安全和后勤管理水平,为学生创造一个更加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同时也希望大家把责任扛到肩上,为全镇师生的平安和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撰稿:祝开祺
初审:陈福友
终审: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