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人总行、金监总局及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将要点总结如下。请各行抓住机遇,把握先机,再次联系前期下发的目标客户清单,做好客户营销、做好可用额度梳理及新客户授信申报工作,确保在总行业务细则下发后能够快速投放转化。
一、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的条件和范围
(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基本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6个月;
2.公司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拟通过回购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5.非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6.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基本条件。
1.主要股东增持指主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2.主要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3.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4.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二、开立单独专用证券账户规定
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该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即,有且只有一家金融机构可以作为借款银行】
三、金融机构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要求
(一)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发放的股票回购增持贷款,若与“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关监管规定不符的,豁免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执行现行监管规定,严禁流入股市。
(二)发放贷款应当以上市公司已正式披露的回购方案或股东增持计划为前提,纳入对其的统一授信;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增持资金的一定比例。按照利率优惠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豁免执行利率自律约定。
(三)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开立银行贷款专用账户,同时开立与前述专用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做到专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在贷款全部清偿前,资金账户不允许支取现金或对外转账。
(四)总行目前正在制定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政策,目前指导意见为优先预留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期限1年,公司部将在获得总行政策后第一时间下发业务细则。
(相关规定最终以总行发布业务细则为准,请各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