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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典型案例 加强警示教育

创建于10-17 阅读732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将其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为党的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纪律要求,强化从业人员合规从业意识,持续打击涉保险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警示保险从业人员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里应外合卖信息,获刑罚金尝苦果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黄某向闫某提出,由黄某提供省外异地保单号,闫某在省内找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查询相应保险客户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投保险种、缴费金额、是否在有效期等个人信息,筛选出仍在保险有效期内的客户信息。

       黄某以每条人民币10元或12元的价格向闫某收购该类信息。2023年3、4月份,闫某通过他人结识当时在F公司工作的刘某,与刘某商议由闫某提供保单号,刘某查询有效保单信息,闫某以每条7元的价格向其收购。同年4月至11月,刘某使用自己及其同事等人的员工账户查询有关保险客户信息出售给闫某。刘某共向闫某出售有效保单信息近3万条,违法所得约26万元,从中获利18.54万元。

       2020年5月,闫某与颜某通过熟人找到G保险公司职工姜某,由姜某利用其账户权限查询获取客户个人信息交给颜某,颜某再转发给闫某,每查获一条有效客户信息,闫某通过颜某向姜某支付6元。2020年5月至8月,姜某共查询有效保单客户信息约1万条,通过颜某出售给闫某,获取违法所得6.06万元;闫某支付给颜某约5万元。综上,闫某共收到刘某、颜某发送的有效保单信息约4万条后用于出售,获取违法所得40万余元,从中获利约3万元。

       2021年3月,闫某被逮捕。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18.54万元。闫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刘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近4万条,刘某非法查询、收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近3万条,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颜某、姜某等相关人员因从事保险业务中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便利,擅自收集不特定的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约四万条,出售给他人获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同时责令闫某、刘某及相关人员删除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就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进行了列举性规定。

       第(三)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及第(四)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示意义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法律对因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作案的人员奉行从重处罚的原则。

       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难免会接触到客户信息,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坚决抵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作为客户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者,须切实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强化信息系统的保密功能,加强对员工的保密纪律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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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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