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疗帮扶政策

南村镇综合文化站
创建于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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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群

‍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

  • 基本医保参保

2025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 400 元。

  • 2024 年度基本医保参保资助

‍防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 280 元的标准定额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 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 280 元按 280 元资助)。

  • 基本医保普惠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各统筹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 75%左右。

  • 大病保险倾斜支付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降低 50%(起付线降低至 5000 元),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报销比例达到 80%),自 2022 年 1 月1 日起取消封顶线。

  • 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

‍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自 2025 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 4 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 1 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 1000 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保险原封顶线的 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 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可按比例给予救助。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低保对象按 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6 万元。返贫致贫人口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 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 90%的,救助到 90%。农业农村部门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按 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 6 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按 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 4 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按 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 4 万元。

  • 困难人群定点医疗费用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 30%、20%、15%,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省内住院目录外控制比例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 85%的比例救助。

  • 门诊医疗保障报销

纳入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 3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实施医疗救助,限额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 2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 10%的比例救助。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300 元。

  • 倾斜救助政策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确定。

  •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待遇等待期

自 2025 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不低于 3 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 先诊疗后付费

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监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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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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