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规范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
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法治保障
接下来
让我们一起来深入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吧
立法目的
1.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2.加强和规范所有组织犯罪工作。
3.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4.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重大意义
1.进一步提高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水平。
2.进一步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机制化开展。
3.进一步捍卫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一、依法从严打击黑恶犯罪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什么是“软暴力”行为?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软暴力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
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利用、侵害,为此,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全面调查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报告个人财产及动向
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 不公开个人信息;
▶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
▶ 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 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 其他必要措施。
遇到有组织犯罪,该怎么办?
1、协助、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3、配合国家机关办案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家机关办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