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8〕第1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硬币和纸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
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二者兼容共生,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三、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下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在《方案》中明确提出:“保留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第18号公告,进一步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
四、拒收现金行为将被给予处罚
对存在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拒收现金行为的具体情况,给与警告,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 “12363”
政务服务热线 “12345”